[問題] 競業條款

看板Salary作者 (幸福!在身旁,有妳真好)時間11年前 (2013/06/22 14:37), 編輯推噓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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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主要內容 1.公司為螺絲貿易公司 2.競業條款一年,違約需要賠償12個月薪水,無補償金。 工作職責-品保工程師 1.在公司主要負責訂單交期追蹤、螺絲檢驗、成品品質檢驗、圖面文件製作。 2.服務時間:一年 進入公司一直只負責交期跟品質檢驗的工作。 公司相關的教育訓練只有基本的儀器量測、生產流程介紹。 而大部分的分析主要我自己依據ISO的手法及相關spec的查詢。 也就是幾乎所摸索的東西都是從網路上可以取得的文件。 而我又未掛管理職缺,只做好我自己的工作即可。 如果我跳槽到同類型的工作,可是未提供任何前公司的資訊。 做相同的工作,這樣這份競業條款是否成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79.87 ※ 編輯: french0315 來自: 59.104.179.87 (06/22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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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東西都是你可以講但不可以留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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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說email...報告檔案...或在網路上提到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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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沒有違法 台灣這種條款七成都是違法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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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不是高階主管,都沒用,這都是嚇唬不懂的人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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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應該不用理會.勞委會整理過有效競業禁止的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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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其中就是有給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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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人的吧...之前我也被嚇過。拿NI官網上的demo code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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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面換漂亮一點就拿去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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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我要離職的時候說我必須簽競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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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競業條款 好像公司你要給補償金 對等關係 後來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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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修法 詳細法規要等立法院通過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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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競業條款 若沒有補償 該契約標的可能違反民法第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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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標的不妥當 而無效! 即使是有補償也要看你離職後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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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內容 與離職前工作內容是否有相同 競業禁止的範圍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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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競業禁止時間的長度等 都是競業條款是否有效應該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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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而非老闆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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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nKOoZM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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