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法務部分說明
我覺得一大堆真的把批踢踢站當作"政府機關"的觀點,真的覺得蠻好笑的。
還提出說什麼站方在處理法律事務的時候,不應該未審先判阿 blabla
然後把站方的法務人員當作政府的司法人員看待,甚至還引用到民事訴訟法。
還看到證人保護法XD 看到這一連串論辯 真的是快暈頭了。
首先,大家要認知我們(使用者)批踢踢站的關係,就是民事上的契約法關係而已。
我們對站方的權利義務基礎都是來自"使用者條款"的約定
而不會因為我們跟站方約定了使用者條款就成為台大資工"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
的社員。 那批踢踢站的站方管理者需不需要是該社的社員才能擔任,結論當然
是否定的,只要站方管理者有取得社團負責人的授權即可,所以就算不是社員但有取得
授權就可以管理批踢踢站,當然社團內部跟批踢踢站之間是如何授權的,你可以學
羅淑蕾跑去台大學務處要求給個交代XD
如果你非常堅持認為依規定一定該社員才能擔任本站管理工作的話 那依照
使用者條款 1-1
本站乃指本站本身,本站各部門之站長就其業務管理範圍得代表本站。
本站各級管理者乃指經本站授權,就其業務管理範圍而有帳號及看板管理權限之
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本站站長、各部門站務人員、看板警察、群組長、小組長、
各看板板主、小板主等。
哇,不但站長連板主、小板主不是台大在學學生就通通都不準擔任耶。
回頭看,金寶跟站方的關係是什麼,當初就是民事上的代理權授與的關係而已。
也就是站方當初授與金寶可以用批踢踢站方名義對內及對外處理有關PttRadio的事務而已
你今天代理權的授與是單獨行為,代理權的解除跟終止當然同樣都是單獨行為。
本來就不用得到金寶同意,除非雙方當初對這代理權的授與有另訂契約關係約束
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還有我不知道本站是不是有很多人還沒出社會,這種有關民事爭議的問題,
本來就是依雙方意思表示各自為之而已,除非是雙方爭議已經到了法院訴訟,
否則大家本來都只會片面表述自己的權利而已。
也就是在社會上就是這樣說你違約就違約,你跟對方說請你拿出可以說服我違約的證據
才可以跟我解約,對方本來就可以不鳥你,因為你們權利關係真正有最終裁決權的
是法院不是誰單方可以說了算的。
我建議 貴站法務不需要再提出任何說法了啦,反正一切就透過司法解決吧,
反正金寶不是已經在找律師準備要提起訴訟了嗎? 那就一切依法律程序解決問題吧。
不需要再多對外發言了,我相信法務大人您本身已有相當的法律事務處理經驗,
但如果您需要對本案有相關法律建議或是討論的話,可以站內信給我,
本人願意提供一些意見跟協助。
反正現在已經是法律爭議了,就法律解決吧,整天吵吵鬧鬧的也不會解決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220.13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YSOP/M.1412737152.A.8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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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講粉絲頁的問題嗎?其實粉絲頁只有管理權的問題,沒有所有權,
因為FB粉絲頁是FB本身才有所有權,所以你查一下FB的相關規範也是用使用跟管理
粉絲頁在FB規範裡面講得很清楚了,就是原本的團體官方才有權授權他人管理粉絲頁
就跟你不能設立"官方"的蘋果或華碩某項產品的粉絲頁,你只能成立強調"非官方"
的粉絲頁而已。如果今天官方授權你,你成立了粉絲頁以後,你跟官方沒了授權關係,
這個粉絲頁也不會是你的,這就是FB的規範,有空你可以看一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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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阿,要批評都是言論自由,我只是建議法務不用出來多說些什麼而已,
當初金寶事件出來,我就是強調法律解決、訴訟解決,根本就不要去談什麼和解。
※ 編輯: deann (60.251.220.133), 10/08/2014 1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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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2 之 13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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