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家人長期住安養院 放棄醫療行為問題 ?

看板SW_Job作者 (AKEN45)時間10年前 (2015/04/16 13:09),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回原PO,根據我工作經驗,分為兩個部分回應,提供原PO參考: 1.看護費用部分 根據原PO提供的資料,個案應該有低收身份,所以安置機構費用應該OK。 但因為長輩身體狀況入院頻繁,產生住院看護費用。有些縣市會有低收的看護費用補助 然補助金額並非全部,如2,200元/1天,縣市政府可能只給1,500元/1天,產生的700元 就是我們所稱的看護費用差額,一般要由家屬協助。因此原PO所指的看護費用應 是指這個差額吧! 實務上,這種差額處理通常由家屬和醫務社工進行協商,可由家屬 負擔部分,例如100元/1天,另600元/1天由醫務社工募款。其中的比例會視雙方協商 結果而定。家屬有家屬的難處,但醫務社工也有募款的困難,因此建議原PO可找個案 住院的醫務社工進行討論。 2.放棄醫療行為部分 這部分原PO應該是指簽立DNR(放棄急救同意書)。DNR指的是病患本身簽署意願書或經由 家屬簽署同意書,在病人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予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 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 救治行為。 罹患末期疾病的患者有權利選擇DNR,在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時,免受人工 維生醫療拖延時日的痛苦。 因此由上可知,放棄醫療行為必須是1.簽立DNR、2.病患是末期疾病、3.病程至死亡已 不可避免。 其中簽立DNR分為個人預先簽立(意識清醒且有行為能力)和家屬簽立(如個案的兄弟姊妹 協助簽立,因為個案無意識且無行為能力),這部分可以在病患至醫院時,和醫療人員 詢問索取同意書簽立。 放棄醫療行為的第2、3點都必須由醫院專科醫師判定,所以機構是無法放棄個案送醫 行為的。一切都必須由住院的醫師判斷,個案是否符合相關放棄醫療行為條件。 以上回答,提供原PO參考。 ※ 引述《 smallha (大壞蛋)》之銘言: : 叔叔無妻小 長期使用政府補助住安養院 : 最親近的家屬就是其哥哥及妹妹 但都年事已高 : 都要靠子女奉養 更無法支付叔叔的費用 : 近年叔叔送醫頻繁 本身也無存款及不動產 長期產生大額看護費用 : 均要家屬支付 : 請問其家屬可以跟安養院告知放棄叔叔送醫的醫療行為並簽屬 : 同意書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56.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W_Job/M.1429160946.A.C2C.html

04/21 11:12, , 1F
謝謝回覆~很清楚及詳細
04/21 11:12, 1F
文章代碼(AID): #1LBqFomi (SW_Job)
文章代碼(AID): #1LBqFomi (SW_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