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詐領補助 女社工判刑
不好意思,肚子餓了先吃原文~~
這是去年初起訴的報導,當事前輩的名字用"○"符號蓋住: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feb/5/today-so14.htm
<詐領救濟金 約聘社工被訴>
2012/02/05
〔自由時報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
不肖社工竟盜領低收入、弱勢家庭補助款178萬餘元!
屏東縣府約聘社工員李○○,涉嫌冒用61戶低收入戶名義,詐領救濟金、補助款,屏東地
檢署依貪污罪起訴,社會處表示,李於去年10月離職,因申領作業有漏洞,已緊急因應防
堵。
李○○96年9月至99年12月間擔任社會處社會工作科經扶組,負責低收入戶、弱勢兒童及
少年扶助訪視工作,因個人房屋貸款與信用貸款問題,竟鋌而走險,冒用霧台、三地門、
鹽埔、高樹、內埔鄉等61戶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名義,詐領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等補助金
,把弱勢低收兒童的帳戶當提款機,詐領時間長達2年7月。
檢方指出,這些弱勢兒童、少年均屬保護個案,撥款與查核的權限受到管制,加上社會處
的便民措施,申請單據簡化不需重製送件,因此,李○○利用61戶低收入戶申請津貼被駁
回機會,一邊騙這些可憐家庭「門檻太高」,未達津貼補助標準,但被害個案會「逕轉」
社政系統,主動申請如三節慰問金,或其他急難救助金等,其他社工員因無法進入相關系
統,才讓李○○食髓知味、一手遮天。
李○○盜刻被害人私章,利用不知情的江姓大學同學、陳姓女臨時人員,教唆2人在領款
人欄位填寫被害人姓名,直到去年社會處察覺有異,李才說出犯行,並向調查局屏東縣調
站自首。
----------我是分隔線----------
個人心得:
未看先猜還有其他前輩想對這位前輩開罵...不急~~
這幾個月在看《天使也哭泣》書本,準備依內容所提社工工作權益問題,
擬定大綱製作作品投稿倡導改善,
並在缺錢但不借錢原則下,順便領稿費當作記錄屏東快消失的鐵道風景旅費,
也不忘對假裝社工名義進行詐騙的人,發動內心「柴油引擎」的小弟我,
決定緊急停止製作作品計畫,來分享一些看法:
稍微看了一下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書,
這位前輩犯罪原因是「個人房屋貸款與小額信貸繳款及生活費所需,入不敷出」,
想起讀大學上倫理課時,教授在第一堂課就問:「你希望過什麼樣的人生?」
或許各位前輩有聽過「從事社工行業不會變有錢,要有錢只有改行」這句話,
所以上次才討論對「從事社工行業,就沒機會變有錢」這句話看法,並嘗試回答:
http://f14mp5.wordpress.com/2012/05/28/1107/
其實不用盜領補助,<走正道,社工也能賺很多錢!>呢:
http://f14mp5.wordpress.com/2008/03/20/0431/
像是最近投稿<用影片催「生」? 先給育兒資源>作品,就等報社送上稿費:
http://awakeningtw.com/awakening/news_center/show.php?itemid=40946
也考慮製作作品,提醒認為社工薪資比部分行業多且穩定,
而強迫孩子讀社工相關科系的家長,別再強迫了,人各有志嘛~~
只是有個疑問,判決書附上被冒用服務對象名字、居住地,有違反保密原則嗎?
但事情都發生了,不知各位看完新聞,有沒有和服務單位討論如何在申請、服務流程,
防止盜領補助、濫用服務對象基本資料事件發生?
如申請、服務流程太複雜,讓民眾覺得不方便,
或覺得讓工作不方便,被迫用有爭議方式處理,就來倡導改善吧~~
畢竟雖看社福單位幾乎什麼都沒有,但服務對象的基本資料就是特別多,
如為發放補助單位更有補助經費,真的要注意~~
尤其可能有不少民眾搞不清社工師、社工員的不同,即使沒拿社工師證照,
也要注意一下《社工師法》第7、10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25
及社工師公會西元2006年版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所提「廉潔」原則:
http://www.nusw.org.tw/modules/tadnews/page.php?nsn=287
確保社工專業「永保安康」,讓更多民眾認同社工專業對社會的貢獻,
倡導社工工作權益,像是要求加薪、增加人力更有正當性:
http://f14mp5.wordpress.com/2010/09/27/%e6%96%b0%e6%88%90%e8%aa%9e311/
好了,不多說了,得趕緊製作作品、整理照片投稿領稿費,
弄到旅費去記錄減緩「初老症狀」,順便宣傳社福服務、倡導社工工作權益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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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14mp5.wordpress.com
居隱的文藝創作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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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42.84
看了一下各位提供的資料,老實說,沒女友的小弟我羨慕這位前輩娶到正妹~~
只是事情發生了,既然社工師公會的社工倫理守則2.1條有說
「社會工作師應尊重同僚,彼此支持、相互激勵,
與社會工作及其他專業同僚合作,共同增進案主的福祉。」:
http://www.nusw.org.tw/modules/tadnews/page.php?nsn=913
如這位前輩的家人有需要,不知方不方便連結紅心字會「受刑人家庭服務」:
http://www.redheart.org.tw/index.php?code=list&ids=11
也期待這位前輩出獄後得到「更生保護會」協助,重新在社會上生活:
http://www.after-care.org.tw
畢竟雖犯下盜用公款、侵害服務對象權益這種事,確實很嚴重,
但看這幾個月看曾任霹靂小組的刑警,因涉及刑案被撤職,卻成詐騙集團主謀;
及涉及弊案被解職的公務員,後來成為計程車駕駛卻參與炸彈案事件。
先不說從確保社工專業形象、服務對象權益角度,主動連結服務進行預防;
從協助這位前輩和他的家人角度,如安然度過這次生涯危機並反省,也是好事一件...
※ 編輯: f14mp5 來自: 114.24.110.210 (05/15 11:22)
附註:
不知是巧合還是怎樣,最近在看《征服青年危機》這本書,發現第十章案例跟這次很像:
http://www.kingstone.com.tw/book/Book_Page.asp?kmcode=2011770520139
另外最近看文字工作前輩王乾任的部落格,
台大社會學研究所畢業,認識不少社工前輩的他接受純青基金會邀請,
6月6日晚上分享「節省生活開支」經驗,連我都想報名去聽:
http://mypaper.pchome.com.tw/zen/post/1324226568
※ 編輯: f14mp5 來自: 114.24.116.97 (05/16 10:08)
※ 編輯: f14mp5 來自: 114.24.116.97 (05/16 10:09)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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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社工好像也有相同情形,《征服青年危機》書本第十章就提到~~
※ 編輯: f14mp5 來自: 111.249.20.47 (05/17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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