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 法務部新店戒治所 徵 約僱社會工作員2名

看板SW_Job作者 ( 風雅諸 )時間13年前 (2012/03/12 22:33),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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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101 年度約僱社會工作員 壹、日期、工作性質及地點、甄選名額: 一、報名期間:101 年3 月9 日至101 年3 月21 日止 (以郵戳為憑)。 二、面試日期:101 年3 月27 日上午9 時整(當日上午8 時45 分前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報到,不再另行通知或函復,並不得 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假本所行政大樓2 樓會 議室舉行,面試成績未達70 分者,不予錄取。 三、僱用期間:自101 年4 月5 日起至僱用原因消失之日止。 四、工作性質:辦理受戒治人個別、團體輔導及其他臨時交辦事 項。 五、工作地點: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 號。 六、甄選名額:正取2 名,擇優備取若干名。 七、月支報酬:約僱五等280 薪點,折合金額新台幣33,908 元。 八、錄取公告:101 年3 月30 日上午10 時本所電子公佈欄人事 公告。 貳、具備條件: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 歲以上,具有下列各款條 件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臨床心理、諮商輔導等相關 科系畢業,具2 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如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及團體帶領經驗者尤佳。 二、品操良好,未曾受刑事處分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下: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或執行未畢者。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 條規定。 簡章請參: http://www.sdb.moj.gov.tw/public/Attachment/23912131478.pd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6.9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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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怎麼要兩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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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個缺怎麼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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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之前的經驗,就是作戒治人個別輔導與帶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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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藥物成癮領域有興趣的社工夥伴可以嘗試,同事都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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