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重點

看板SW_Job作者 (居隱)時間12年前 (2011/11/13 10:24),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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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考到58.06分...至少比以前沒徹底準備的52~54分好很多 恰巧又看到重大社福法規修改,就送上來給各位注意嚕 打賭教授會考,也對實務工作有影響: http://tw.news.yahoo.com/%E5%85%92%E5%B0%91%E6%96%B0%E6%B3%95- 《兒少新法 虐兒案通報24小時內社工須見虐兒》 中廣/戎華儀報導 2011年11月11日 下午8:09. 立法院11號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其中明定虐兒案件二十四小時內 必須通報,否則將受到裁罰。內政部兒童局強調,二十四小時指的是:通報後二十四小時 內,社工人員就要看到孩子,村里幹部只要知道有虐兒案、就必須立刻通報。 新北市王小弟遭凌虐致死的案件令社會震驚,這次兒少新法將高風險家庭通報機制也納入 ,對家暴、虐兒案件有通報責任的村里幹事認為,如果在24小時內不通報可能受罰,感到 相當大的壓力。 內政部兒童局局長張秀鴛澄清:『兒虐「二十四小時」是民眾通報也好、責任通報也好, 是通報給主管機關之後,二十四小時內社工人員要看到孩子,所以不是二十四小時內一定 要通報。』 此外,新法中規定收費的托育保母或機構都必須要有登記或接受126小時專業訓練,有三 年的緩衝期,三年後沒有登記將開罰;明年起照顧二到六歲的托兒所將由教育部管理,另 外給安親班附設的托育中心兩年的緩衝期,兩年後也將交由教育主管機關管理。 還有,新法中也彌補收養和出養兒童的法律漏洞,避免出現交易行為,規定除了親戚之間 的收養外,都要透過政府立案的兒少安置機構或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才能辦理,收出養過 程收養和出養的雙方父母都要經過社工輔導。 http://tw.news.yahoo.com/%E9%85%8D%E5%90%88%E5%85%92%E5%B0%91%E6%96%B0%E6%B3%95- 《配合兒少新法 半年內修33子法》 中廣/戎華儀報導 2011年11月11日 下午7:47. 《兒少福利法》改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號在立法院修法三讀通過, 兒童局局長張秀鴛表示,整個法案從七十六條增修為一百一十八條,下一步是在半年內修 訂三十三個相關子法,以配合新法上路,部分跟媒體新聞自律相關。 內政部兒童局局長張秀鴛表示,為了配合新法上路,接下來要在半年內修改三十三部子法 ,包涵十六部由中央政府主管的子法、十部包括教育部在內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的法 令,還有七部由直轄縣市政府所主管的法令。 其中有關媒體新聞報導色情、血腥犯罪、強制性交等犯罪情節的描述,規定報業同業公會 要在三個月內審議,更詳細的規範還等待有關單位討論。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祕書長葉大華:『譬如說跟媒體有關的自律條款,在授權子 法當中我們要非常細緻討論,哪些是不適宜做細部描述的犯罪新聞的畫面,哪些是應該隱 匿的身分資訊、隱私資訊,這些都會在子法上受權處理。』 葉大華表示,新聞產製過程中媒體也有為難之處,媒體的審議機制也會找公民團體溝通, 決定要不要裁罰,裁罰的方式包含道歉等等。 http://tw.news.yahoo.com/%E5%85%92%E5%B0%91%E6%B3%95%E4%BF%AE%E6%B3%95%E4%B8%89%E8%AE%80-%E5%BC%B7%E5%8C%96%E5%85%92%E5%B0%91%E7%A6%8F%E5%88%A9%E6%AC%8A%E7%9B%8A%E4%BF%9D%E9%9A%9C- 《兒少法修法三讀 強化兒少福利權益保障》 康紀漢/教育廣播電台 2011年11月11日 下午7:22. 立法院今天(11)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並將法案名稱改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內政部表示,這項修正草案順利完成立法,除了將實際執業的保母以 登記方式統一納入輔導管理,而且未來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還必須要以經過主管機關許 可的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和少年安置或教養機構為限,甚至為了避免兒少受到媒體的不 良影響,這次修法也將媒體和網際網路業者納入規範,將可以使得我國對兒童及少年的福 利權益保障,進一步邁向國際兒童人權的標準。 ----------我是分隔線---------- 個人心得: 法規另提到「禁止兒少出入成人用品零售業」部份...可能要確實執行 現在色情片在夜市可近性實在有些高...也看過色情片販賣店店長邊賣,邊照顧他的小孩 --------------------------- http://f14mp5.wordpress.com 居隱的文藝創作總站 歡迎常來看看^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81.129

11/13 10:28, , 1F
感謝分享 為明年2月加油
11/13 10:28, 1F

11/13 10:29, , 2F
感恩~~剛才眼花,實際上已經三讀通過,但跟初審內容差不多
11/13 10:29, 2F
※ 編輯: f14mp5 來自: 125.227.181.129 (11/13 10:38)

11/14 19:49, , 3F
張秀鴛那段很怪~舊法也有規定「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
11/14 19:49, 3F

11/14 19:49, , 4F
是不是引用有誤還是…?!
11/14 19:49, 4F

11/14 22:46, , 5F
這次村里長和大樓管理員也要通報,主負社工限24小時找到人
11/14 22:46, 5F
文章代碼(AID): #1ElofBto (SW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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