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社工師繼續教育]民間社會福利團體(機 …

看板SW_Job作者 (pasuya)時間13年前 (2011/01/02 21:34), 編輯推噓5(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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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推文的各位,歹勢!我噓這文章是因為真的很無力! 從推文的內容看來,也不能怪整體環境對社工師的評價不高, 從各位在「證照」、「執業執照」等概念上的混淆看來,社工師做為低薪專業工作的事實 又能怨誰??? 首先,請各位翻開手邊的法條 社會工作師法 第 6條: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會工作師名稱。 第 9條: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 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第12條: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 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第17條: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31條:社會工作師非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社會工作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第40條:社會工作師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工作師違反前項規定者,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事實上呢,mila所謂的能否使用「社會工作師」職銜,係受第6條所規範。這很正常, 沒有醫師、律師、護理師證書的人,本來就不能使用「xx師」的職稱。但這條的效果 也僅止於此(mila提供的證照申請費用由1000降為500確實是福音,不過這不是重點~) 接下來的第9、12、17、31及40條,則對於「已具備社會工作師證書(資格)且正在執行 相關業務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具有相當的約束力!! (是的,即使你還沒有證書,也歡迎繼續批評指教!!) 第9條說社會工作師必須領有執業執照才能執行業務 第12條將社會工作師的業務做了定義(根本就是包山包海…) 第17條乍看無關,但其實在現行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中,第1章第6條及第2章第4條 第4項都明確規範社會工作師有加入公會的義務。(社工猿放心,這部倫理守則也只適用 於社工獅一族…,只是…就這樣放著不管真的好嗎???) 再來 第31條「嗆」明了,社會工作師必須加入公會才能執行業務 第40條…罰則 簡而言之 社工師考試及格後,先別急著高興,你得先向內政部申請「社會工作師證書」,再拿社 會工作師證書申請加入地方公會成為會員,之後再持會員證明、服務證明及社會工作師 證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完成這一連串的程序之後,閣下才 能免除被第40條擊中的惡運,或者說,擁有社會工作師證書的人員,必須有社工師執業 執照後,其所執行的社會福利相關業務才被視作是「合法的」!! 其實上面這套規則不只用在使用「社會工作師」職稱的專業人員,如果閣下有社工師證 書,即便你的業務內容是社會行政或其他間接工作項目,依法還是應該要加入公會,不 然拿不到執照,就可能被罰!(是的,管你是局長、副局長、科長、專員、股長、辦事員 還是職代、約聘、約用、臨時人員,只要你有證書加上正在執行相關業務,就得加入公 會,很哀傷嗎??我覺得還好~) 至於為什麼只針對社會工作師作規範??哈哈哈,去問社工界的師長們吧,我實在也搞不 懂他們到底是在「幫」還是在「害」他們的門徒弟子@@…甚至「專科社會工作師」也背 負著「學者自肥條款」的罵名(不講了,這個會講不完…) 所 以 聽 好 了 如果閣下已具社會工作師證書,也正在執行第17條的業務,不管你的職等、職稱、職銜 是什麼,敝人在下我在此建議閣下一定要去加入公會以便取得執照,坦白說,公會的功 能如何當然值得討論,但既然法律已有規範,請大家就守法吧!!啊??有沒有漏洞啊?? 我也不知道,因為沒想過這種事! 最後,我還是要問mila,你覺得我噓得沒道理嗎??如果你口中的「承辦人」的認知比我 更正確且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可的話,讓我們知道他是誰又有何不可???除非他有什麼 不能他的說法負責任的理由??? 至於我們的薪資何時能和醫、律、護理等專業人員相比??在那之前,我還是要說,等到 社工專業不能被取代、代換、任意解讀、擺放、質疑的時候,我想即便薪資不及醫、律 、護理,我們的專業存在感與地位也可以是一種回饋!!! 唱高調???打嘴砲??? 是呀!!怎樣??至少我不用擔心被罰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08.17

01/02 23:11, , 1F
有些不太同意的地方 看看現在各地政府從事社會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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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3:12, , 2F
職稱大多是課員,約聘人員,約用社工,社福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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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3:12, , 3F
我不認為他們有必要加入公會 因為"社工師"不是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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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執行業務的"職稱" 甚至民間團體社工 只要不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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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師的職稱 一輩子用社工員 社工督導 一樣暢行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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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關於法律的解釋 只有主管機關能做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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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正式公文函釋之前 所有的解釋都只算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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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這樣解釋來看 有社工師證書但未申請執業執照,但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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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社工師法第12條業務者,若被清查到 有"高度可能"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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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社工師證書但沒執照 而用其他職稱執行第12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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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要思考一下這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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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00:03, , 13F
謝謝樓上提供函釋 ^^ 但前提是1.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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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項執務經所在地縣市政府.(略)第12條所訂執業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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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個人認為 這個函釋是否有"徒增法律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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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00:40, , 16F
也不無疑義喔 ^^ 會有種被強迫中獎的感覺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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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很像 取得諮商心理師但未申請執照,而以輔導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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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老師在校園或其他民間機構執業,同樣也有這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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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能的結果是 就看自己願不願意冒這個險 因為從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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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意來看,是希望取得證照者,在執行相關業務皆應該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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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何須立法排他呢? 雖然社工師起初的立法目的不是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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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提升專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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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上所說 ^^ 不過現在卻是產生了奇妙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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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執行同樣的業務 領有證照者卻須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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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有證照者 反而可以不用受規範繼續執行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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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看自己到底有沒有「需要」那張證照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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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87xZ0S (SW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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