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特境補助的資格?
※ 引述《Cat0917 (愛米粒)》之銘言:
: 遇到了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
: 關於特殊境遇家庭的資格評定
: 案主擁有兩個子女
: 過去因配偶死亡曾經通過特境資格獲得補助
: 但是後來案主和一名泰國男子結婚,而後又離婚
: 現在想要再次申請特境補助
: 配偶死亡到底可不可以算前段婚姻的配偶?
: 或是再婚以後就只算後段婚姻的配偶?
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四條: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佈最低生活費2.5倍
以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女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
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
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第六條: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以下略)
所以依照你的案子來看...好像不管哪個...都有符合..離婚和喪偶...
但是有沒有符合...
1-無工作能力
2-遭遇重大傷病
3-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以上三點任何一點....
我想...因為原po沒有提供...不多加揣測
因為第一任老公是死亡...所以有符合第四條第一個條件...
但第二任老公是離婚....那就要看第四條第五個條件了...
這樣有回答到嗎???
(歡迎前輩指教,小弟不才,若有錯請提出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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