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案主有自殺意圖 社工依照行政執行法規ꤠ…
※ 引述《marcusechen (馬庫色)》之銘言:
: 以下是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專家也說社工可以依法會同其他公務人員開鎖進入
: 以阻止個案攜子自殺
: 我想問的是 曹小妹事件中 案主未應門 無法家訪 但已知其要自殺
: 曹小妹也已經透露訊息
: 很多社工朋友在網路報紙回應說 無法強制進入 沒公權力 會被告要賠錢
: 行政法老師說並非如此 看過法條也非如此
: 請問社工是否知道依法是可以進入的呢?
: 或是在現實中你們有困難做不到 或 長官督導不允許如此?
法條恕刪,不知道各位社工大大記不記得之前台中縣一個九歲小妹妹
兩度救她母親欲自殺的事件,來跟曹小妹事件比較一下
我想不難理解說,為什麼曹小妹妹當時的介入窒礙難行
以台中縣九歲小妹妹為例,她當時報警,是確實母親已準備要自殺而小妹妹也看見
這是事實!,然而,曹小妹事件,只是透露很多"動機"、"傾向"等等模糊的態度及想法
所以可以檢討的我個人看法是事前的防範,而不是當下緊急或是情急的處遇
畢竟,你要進入一個民宅是需要很多要件跟人員的具備,而不是匹夫之勇
就算是社工員,也不能以命相搏,只能夠以他現有的資源跟能力
去盡力做他可以達成的事情。 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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