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訴] (Baseball) 2024/05/07
案由:使用者 v929598 受棒球板處分之上訴案
判決:本案不受理。以申訴案判決為群組最終裁定。
說明:
一、本案未達上訴案受理標準
本板使用規則四-1已說明上訴案構成要件,經查本案原判決為「水桶30日」
,未達上訴案受理標準。
同時,上訴人提出之主張未見本案有應受理之特殊理由,故也不認為本案可
適用非常上訴之程序。
裁定本案不受理。
二、小組長判決並無違法
原案在申訴階段時,先由群組長進行分案
推
04/29 11:09,
04/29 11:09
實習小組長 ChrisDavis 於規定期間內表達受理:
推
05/04 12:47,
05/04 12:47
之後處理程序皆符合使用規則之程序,因此並無違反群組規範,自然也沒有
上訴人主張「嚴重影響本人權益」之事。
此外,小組長在審理申訴案時,是參考板主判決時的自由心證,以及申訴人
的申訴主張,而對案情做出綜合判斷,若上訴人認為「嚴重偏頗」卻未提出
明確事證,而僅只是強調自身觀點未被小組長接受,那這就表示上訴人的抗
辯未能說服小組長而已。
上訴人主張「無法接受」,此處也只能表示理解。畢竟我也無法接受你的無
法接受啦(這句話好像在繞口令?)
三、小組長判決之瑕疵並未影響判決結果
小組長在表達受理申訴案時,根據使用規則應在「七天內於申訴文推文表達
受理」,但小組長卻在溝通案發表受理推文,此舉視為瑕疵。不過此處瑕疵
並無影響本案判決結果。
推
05/04 12:47,
05/04 12:47
而在發表判決文後,SP2管理人員應根據使用規則標註結案符號,由於小組長
未能及時標註結案符號,亦屬瑕疵。之後當事人發表推文,已違反使用規則
中「當事人不得於結案後發表任何意見」之規定,但考量管理人員此處瑕疵
,故不會對當事人進行處分。
推
05/06 21:16,
05/06 21:16
四、棒球板檢舉板之後續改進事項
考量近期棒球檢舉板有部份使用者合理濫用檢舉板,故在 coon182 接任棒球
小組實習小組長後,將改善檢舉板列為其職務之一。因此對於本案上訴人針
對檢舉板提出的建議事項,將委由小組長 coon182 進行研議,若有可改進之
處將會進行,希望能確實改善檢舉板。
在此先感謝本案上訴人對於檢舉板之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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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國家體育場群組長審理當事人提出之上訴案。
本案採以申訴程序時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群組長裁定結果作為本群組最終裁定,原則上當事人不得再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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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說明] 補充漏字。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5/07/2024 18: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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