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Baseball) 2024/04/05

看板SP3_AllSport作者 (oo)時間3周前 (2024/04/05 21:23), 編輯推噓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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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上訴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Baseball) TRosenthal [Ⅱ] 上訴人所受板務之處分:(請於下一行附上板主裁定公告之文章代碼) (Baseball) #1b--zcf3 [Ⅲ] 上訴人溝通層級之提案:(請於下一行附上溝通層級提案之文章代碼) (SP1_Baseball) #1c0kxlfw [Ⅳ] 上訴人申訴層級之裁定:(請於下一行附上申訴層級裁定之文章代碼) (SP2_Baseball) #1c2OZ6A- [Ⅴ] 上訴人之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更正錯誤的、扭曲原意的判決 [Ⅵ] 上訴理由及說明:(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2024/02/21收到棒球板板主TRosenthal的處分書後就寄信給他說明 因為沒有回應所以到SP1_Baseball溝通 幾天後TRosenthal回覆的理由如下: [1m推 TRosenthal : 本人認定該文刻意使用不明所以的簡稱,倒數第三段 03/29 18:05

03/29 18:05,
也有挑起爭端之意,故裁處B-17,以上
03/29 18:05
兩個都是欲加之罪 而SP2_Baseball板主維持原判的理由跟Baseball的理由根本不同 SP2_Baseball的板主沒有討論Basball板的第一個理由 就證明SP2_Baseball板的板主也不認同 我記得原本回了因為沒有討論價值所以違反B-17,很顯然完全不符合B-17的板規 板主能否找回修改紀錄? 後來經過多次修改判決文,現在看到的是強加B-2和B-17的判決,分別列了兩條理由 但是跟Baseball的判決理由根本不同 我討論的就是棒球問題,硬要主觀意識形態的強加沒有討論價值的理由就強加B-2的罪名 別人PO聊天廢文都沒事了,我是PO認真文,卻強加罪名,很顯然是錯誤的判決 SP2_Baseball板主還說由該文章下推文可知,卻不說也有人推: U文給推 更不說book8685經常在我的文章下謾罵,起手勢都一樣 也不說book8685是一長串的連續噓文,自然會造成帶風向、影響走向的影響力 book8685的惡行我在給Baseball板主、SP1_Baseball、SP2_Baseball的回覆都提出了 但是板主們卻都視而不見 以下是book8685的連續攻擊、帶風向、影響棒球板的走向的噓文 [1;31m→ book8685: 一直很想問 你在棒球版這十幾年來 哪一篇文章是可以認真 03/21 14:00

03/21 14:00,
討論的
03/21 14:00

03/21 14:01,
套用你常講的 中華民國有這樣的網路使用者 真是國家的一
03/21 14:01

03/21 14:01,
大悲哀
03/21 14:01

03/21 14:01,
不就理會她 就一路以來的廢文哀低
03/21 14:01

03/21 14:05,
有被桶一兩次 但沒有退文這哀低根本不怕阿
03/21 14:05

03/21 14:05,
《有效文章》11106 篇 (退:0) ?
03/21 14:05
book8685還嗆:沒有退文這哀低根本不怕阿 結果就真的被不合理的、強加罪名的退文了 我到SP1_Baseball溝通後,幾天後Baseball板主給出的理由就像事後想出來強加的 SP2_Baseball的判決書經過修改,為了符合原判的B-2和B-17,理由卻跟Baseball板不同 視而不見有人贊同,更視而不見視而不見有人贊同 更視而不見book8685的長期惡行、帶風向 總之我PO的是認真的棒球文,喜不喜歡、認不認同、覺得值不值得討論 都是個人主觀意識形態 因為個人好惡就做出如此判決根本是人治獨裁,沒有任何道理 希望能撤銷錯誤的判決 謝謝 [Ⅶ] 檢附證據:(若有需要,請於下一行提供相關文章代碼或連結) -- ※ 上訴人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使用規則,並確實填寫上訴文。 ※ 請注意!若上訴人不遵守格式及相關規則者,群組長得拒絕處理該上訴文。 ※ 若上訴人為申訴案對照板主,可以不用填寫前三項[Ⅰ][Ⅱ][Ⅲ]之內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37.1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3_AllSport/M.1712323425.A.AA8.html

04/06 13:38, 3周前 , 1F
Baseball板主提出的兩個理由本身就不合理
04/06 13:38, 1F

04/06 13:40, 3周前 , 2F
SP2_Baseball板主也未採納,原始維持原判的理由就
04/06 13:40, 2F

04/06 13:40, 3周前 , 3F
不合理。經過修改後的判決理由依然不合理
04/06 13:40, 3F

04/06 13:41, 3周前 , 4F
不能只因為主觀意識形態、自己喜歡內文與否
04/06 13:41, 4F

04/06 13:42, 3周前 , 5F
就當成退文、水桶的依據。
04/06 13:42, 5F

04/06 13:43, 3周前 , 6F
這完全是依據個人喜好的人治判決
04/06 13:43, 6F

04/06 13:43, 3周前 , 7F
請板主明察,謝謝
04/06 13:43, 7F
文章代碼(AID): #1c3_jXge (SP3_All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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