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訴] (Baseball)2024/02/13
判決:三位當事人違反棒球板板規C-6屬實,但考量其違規行為內情後進行綜合考量
後,改判如下:
neroASHS 禁言期原為水桶十年,改為水桶 75天,至 2024/4/03 止
ShW678 禁言期原為水桶十年,改為水桶100天,至 2024/4/28 止
add20716 禁言期原為水桶十年,改為水桶180天,至 2024/7/17 止
說明:
一、本案屬於棒球板C-6違規事項
根據棒球板板規C-6所言:「拿災難/死者開玩笑者....永久水桶」。
經查,本案所涉之人士藝人豬哥亮,已於 2017/5/15 逝世,故本案檢舉人與他
案檢舉人皆認為當事人此舉已涉及違反板規,進而提出檢舉(見附件1.),板
主根據板規並在綜合考量後認定違規屬實,此處認為合法。
附件1.:本案檢舉人檢舉案時間軸 #1bqmvr4B (SP3_AllSport)
他案檢舉人檢舉案時間軸 #1bvq6L-7 (SP3_AllSport)
本案與他案檢舉人答覆提問 #1byPQWSZ (SP3_AllSport)
二、針對永久水桶判罰之申訴案,組務人員可再酌情調整罰則
板主將板規視為看板最高層級規範,同時在溝通階段表達自己依法行政的立場
,此舉合法。但還是會希望能夠在尊重板規的前提下,管理人員能夠給予使用
者更多的空間,因此會建議組務人員對永桶罰則保有更人性的裁量空間,可針
對受處分者的行為屬性作判斷,若是屬於「過失行為」時則可以酌情減輕罰則
,而對「故意行為」的惡意使用者進行處分,方能在看板秩序與使用者權益中
取得較為平衡的角度。
三、棒球板討論主旨仍需以棒球為主
這邊想要強調的是,棒球板的討論主旨仍需要以棒球運動為主,本案原始討論
文雖然是在討論台北大巨蛋的表演嘉賓,但當事人離題提到表演嘉賓的亡父,
縱然已達「拿死者開玩笑」的事實,可是卻也先達到「無關板旨」這項違規行
為,也就是今天不管豬哥亮是否還在人世,這些言論都可以視為偏離看板討論
主旨。
原本會希望以「罪疑唯輕」的想法,將本案改判適用其他板規,但考量板主判
罰合法,小組長審判亦無不當,所以不能在上訴階段以這種邏輯作為改判基礎
,因此本案不會改以離題論處。但如果未來有使用者因違規而需受永桶處分時
,會建議檢舉人「高抬貴手」,先考慮其他板規,給這些使用者一條生路;同
時管理者也可以再審慎思考,採用離題或其他適當板規的相關罰則作為判決主
軸。不過這些彈性作為仍需建立在違規者的違規行為是否過當作為先決條件。
四、認定當事人的違規事實屬於過失行為而非故意行為
考量「豬哥亮還在人世」確實是一個目前還蠻常見到的迷因,縱然也確實有看
到亡者家屬對此種次文化的不適與困擾,但嚴格來說,目前這類型「地獄哏」
仍難有論定其是否在法律上存在犯罪事實。同時,也從本案原始討論文當中可
以判斷,看板其他使用者對此類也認為這是一個玩笑話,而沒有將其認為是對
死者的嘲諷。
另外,我認為這條C-6板規目前雖然難以確認當初立法時的脈絡,但確實是為
了避免發生使用者惡意嘲諷甚或著是侮辱逝者這種行為,所以採用最簡短的條
文以及最嚴重的罰則,以圖全面阻止這種極度惡劣的行為,不過鄉民在討論過
程聊天閒扯在所難免會冒出一些插科打諢,若是把這種玩笑話直接上綱到這條
板規,那這樣反而會讓使用者無所適從。如果違規內容可以判斷是惡意嘲諷的
低級話語,我絕對支持要此類使用者施以重罰,但若只是像本案這樣,使用者
單純寫些沒營養的垃圾話,並沒有刻意且針對性的侮辱逝者,那麼是可以酌情
減輕罰則的。
使用者無心無意的玩笑話確實有違反板規的事實,但以一個希望提昇看板討論
風氣的管理者,不應以極刑作為最後認定結果。
五、針對當事人過去違規紀錄而做出差異改判結果
個人認為,本案在改判過後的罰則會以水桶六個月作為基準,不過會根據當事
人的違規紀錄,還有申訴程序提出的主張有理與否作為判斷。
經查,當事人 neroASHS 與 ShW678 過去在棒球板皆無違規紀錄,故再將其罰
則調降至水桶100天,但我認為 neroASHS 的溝通案中,板主答覆過程有瑕疵,
應該再酌情減刑。當時群組長在程序上是認定板主 1/24 在 add20716 溝通案
的答覆作為三案共同的答覆,並已指示「板主還有要補充的意見請在本文統一
作答覆」,但板主又在 1/27 針對其他兩案另行答覆,導致 neroASHS 溝通案
在推文時序上產生板主逾期答覆的表象,縱然在程序上雖然未逾期,但板主亦
已違反管理人員之指示,仍需承擔相對應責任(見附件2.)。故此處再減免
neroASHS 噤言期。
至於 add20716 過去在棒球板,則有多次違反 B-6 與 B-3 板規的紀錄,近期
才在去年11月出桶,而此次違規行為與 B-6 或 B-3 無關,所以不會視為累犯
,改判後的結果仍是水桶六個月。
附件2.
當事人 neroASHS 於 1/19 提出第二案溝通案 #1bgfgO0J (SP1_Baseball)
群組長以看板管理人員角色 於 1/26 做出程序說明 #1bixP8xS (SP1_Baseball)
六、本案僅為個案
本案作為單一個案,其改判結果不得作為他案參考。故日前衍生的他案檢舉文
(見附件3.),由於板主尚未執行相關處分,故在此先行說明,屆時該案當事
人若有需要請依規定進行申訴程序,不得引用本案作為申訴主張。
本案雖然有四位當事人,但第四位受處分人並未進行申訴程序,未來亦不會受
理其援引其他三位當事人改判結果作為解除禁言之請求。
本案並不影響板主現行對於板規C-6的裁量標準,只會在申訴/上訴時才會酌情
調整,未來若有使用者因認定違反棒球板C-6板規而提起申訴程序時,若有改
判之可能性時,其改判後罰則將以水桶一年以上為原則。
同時,本案衍生板務建議案因已裁定中止,並無討論之必要,板主群可以不用
研議是否要調整該條板規。
附件3.
群組長公告文「組務判決僅作為個案判例」 #1Z5Mbk9_ (Sportcenter)
他案檢舉文之說明,仍待板主執行處分 #1bvq6L-7 (SP3_AllSport)
板務建議案,已裁定中止 #1bt6VkfT (SP1_Baseball)
七、本案突顯板主處理量能與檢舉板功能有部份失衡
根據本案檢舉人所言,「我自己也覺得那條永桶罰的有點重」,那麼在檢舉時
其實是可以考慮以較輕處分的板規作為檢舉內容;而在他案檢舉人的答覆中,
也可以見到其頗為偏頗的思路,認為判斷違規與否就是板主的事情,而避重就
輕拒絕承認檢舉人亦有其相對應責任。
此外,在本案檢舉過程中,板主長期未處理,似有認定本案違規行為輕微,故
延後處理,直到本案檢舉人多次提醒板主才進行處分。就法理來說,檢舉人是
合法的過度行使檢舉權,這沒有任何問題,但這種作為對於看板討論風氣並沒
有幫助。
同時這也顯現棒球板板主群處理案件的量能或許還有可能提昇的空間。
這邊會在與群組資深使用者以及其他組務人員共同研議,看是否能再對棒球檢
舉板做出一些調整,以便在讓板主群能夠擁有較現況更為正常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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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19 棒球板發表處分公告後,至今是第70天。
板主可以根據今日作為基準,再去改判。
當然也建議三位當事人根據此篇改判結果,主動告知板主還剩幾天噤言期。但希望
大家都能有理且有禮,若板主未能即時調整水桶期限也請多給予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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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國家體育場群組長審理當事人提出之上訴案。
本案採以申訴程序時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群組長裁定結果作為本群組最終裁定,原則上當事人不得再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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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說明] 修改錯字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3/29/2024 23: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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