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Baseball) 2022/08/11

看板SP3_AllSport作者 (平凡就是不平凡)時間1年前 (2022/08/11 02:4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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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檢舉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Baseball板主:maimai2063 [Ⅱ] 檢舉案文章代碼:(請於下一行附上SP2檢舉案裁定文之文章代碼) #1YwlINLE (SP2_Baseball) [Ⅲ] 檢舉案之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板主濫權判決應為無效水桶並懲處 [Ⅳ] 被檢舉人之違規事由:(請於下一行說明檢舉對象的違規內容) 《棒球檢舉板Base_Picket板規V1.0》 1-2 檢舉案之結果將於文章下方由板主推文決定 2-7 檢舉的判決必須由兩位以上板主同意才可裁決 #1YtsVZgx (Baseball) 除第一案外其他皆由maimai2063板主一人判決自行公告 #1YtyHfR4 (Baseball) 所有判決由maimai2063板主一人判決自行公告 B-17-5 遇特殊情況,板主有權視情況調整罰則內容,但須於公告中說明 #1YseTlX1 (Baseball) #1YrUvdoW (Base_Picket) https://www.ptt.cc/bbs/Base_Picket/M.1658187367.A.CA0.html 違規人: laiyuhao 違規項目: B-17-5 處分: 永久水桶 引用B-17-5永桶板友但是卻無視須於公告中說明永桶原因的規定 同時在檢舉板的討論中對於永桶之最重判決過於輕佻 因為懶得判就可以送永桶? 推 maimai2063: 其他條我懶得判 B-17退文+永桶就好 07/19 08:45 → maimai2063: 要求不高 07/19 08:45 推 TRosenthal: b-17 的確有 不過他可以永桶嗎 07/21 23:06 → maimai2063: 我覺得他鬧版情節嚴重阿 07/22 02:12 → maimai2063: 引用B-17-5 遇特殊情況,板主有權視情況調整罰則內容 07/22 02:12 推 TRosenthal: 好,永桶他,但這條盡量不要用 07/22 18:10 小組長於SP2之判決為 1. 檢舉人非案件當事人,不具代為申訴或檢舉板主資格。 依據SP2使用規則 第五條 檢舉案 §1 檢舉案構成要件如下: a. 使用者認為板主怠職,如長時間不上站、不執行板規、不整理精華區…等 b. 使用者認為看板板規具有爭議性或有違反組規、站規的嫌疑 c. 使用者認為板主行事具有爭議性或有違反組規、站規的嫌疑 d. 使用者認為板主有其他不當行為者,可於本板提出檢舉 我是引用1-d.認為板主有其他不當行為者,可於本板提出檢舉 其中並沒有規定檢舉應為不當行為之受害人條件 我並沒有要代為申訴水桶是否洽當 而是認為板主在執行職權時不遵守板規並擴權 2. 檢視檢舉理由係屬站規賦予板主判定使用者是否違規和決定違規事實應判決禁言 長度權力,並無不妥行為,若案件當事人認為無違規事實或禁言長度不妥時,應 由當事人自行提出申訴,組務不接受他人代為提出申訴或檢舉。 理由同上,我對於是否有違規事實不在意 也對於禁言長度沒有異議,更沒有要代為申訴 是基於本人認為板主有不當行為進行檢舉,非代為檢舉 3. #1YtyHfR4 係屬TR板主請假期間,由組務代理板主,原則上案件僅需由M板主認定 即可,且M板主公告前組務已檢視判決理由並同意,符合二位以上板主同意要件。 TR板主7/24請假但小組長於7/21即暫代第三名版主之職 期間主要負責工作 3. 於二位版主對判決無法取得共識時,提供第三意見。 小組長暫代版主期間非特殊情況不主動介入管理看版事務 《棒球檢舉板Base_Picket板規V1.0》 1-2 檢舉案之結果將於文章下方由板主推文決定 2-7 檢舉的判決必須由兩位以上板主同意才可裁決 檢舉板規定結果由文章下方板主推文決定 當只有一人判決同意時不可裁決 而檢舉板並沒有規定板主需在多長時間內判決 如#1YxeYuoD (Baseball)內就有許多檢舉後近一個月才裁決的檢舉案 如果暫代板主認為這些案件非常特別重要必定要當日判決 就應該要主動介入管理 暫代板主也於7/26日開始有加入判決的紀錄 沒有原則上僅需M板主認定即可的理由 更沒有判決前給暫代板主看過就可以的規定 而是沒兩人於檢舉文章下方認同判決就要等TR板主回來判決 我是不知道暫代板主和M板主之間是甚麼關係 但是屢次用私下決定來規避板規我也認為是不可取的 板規明白寫 "檢舉案之結果將於文章下方由板主推文決定 檢舉的判決必須由兩位以上板主同意才可裁決" 暫代板主認同可以,但是應在該檢舉文下推文同意 不然僅有一位板主判決的裁決應為無效 事後再說當時私下有認同也仍是不符板規 不然以後板主們也不用在檢舉板推文判決 全都說在LINE理面有討論過就直接裁決也行嗎? 當初檢舉板的成立不就是為了要公開判決 怎麼轉了一圈又變成可以私下決定了? [Ⅴ] 檢附證據:(請於下一行提供相關文章代碼或連結) -- ※ 檢舉人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使用規則,並確實填寫檢舉文。 ※ 若被檢舉人是小組長,不需填寫檢舉案文章代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204.2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3_AllSport/M.1660156975.A.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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