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訴] 5/10 VWilliams CourtBasketB 之裁決

看板SP3_AllSport作者 (傳說中的小米)時間7年前 (2017/05/31 06:59), 7年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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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DFans (只發中肯文)》之銘言: : ※ 引述《RJJ (傳說中的小米)》之銘言: : (為整理版面 將引言刪除) : 簡單以情理法三點做為陳訴提問 : 1. 情 : 回歸到最初的點 : 若管理者能夠在發言當下即時做出回應 : 避免後續效應 也讓對言論的認知回到管理者認定的正軌 : 那這究竟是行為人的問題 還是管理者的問題? 這種把自己行為可議的責任往別人身上推的主張,就不回應了 如果認為板主的有「該作為而不作為」的狀況 請依檢舉管道提出 : 2. 理 : 假設 今天法律明文條例寫說 偷東西者判3個月有期徒刑 : 然而法官卻判偷東西者20年有期徒刑 說"因為以前都這樣判" : 上訴後發現法條上寫著是3個月 : 但高等法院說依其立法精神 趕快把偷東西的刑罰改成20年 然後判20年就沒有問題了? : 這裡舉例是指法據判斷 至於累犯的標準我們到以下的"法"再來討論 如果這裡是真正的法院,組務絕對同意申訴人的看法 相信台灣的各級法院也會盡量根據法條的內容來判案 但是從 PTT 的板務角度來說 板主同時身兼了法規的「制定」、「解釋」、「執行」的三個角色 這就已經和現代法制社會實際執行面上有很多不同 再從更現實的角度來看, 板主一來為無給職,二來也沒有可能要求經過適當的板規制定訓練、考試等 因此在板規的書寫上有些錯漏實屬難免 而組務在接受此類型申訴的時候 最重要的參考還是板主的原意為何、原意是否合理等 這裡包括各板使用狀況及文化各不相同等等因素 比如說,使用者、發文量(包括推噓文)高的板面 往往維持秩序的重要性也較高 : 3. 法 : 這裡要另外討論兩點 : 用這兩點討論法律的判斷精神和原則 : 自己說沒有憑據 所以這裡舉例中華民國現行刑法來做為依據 法律名詞、法理概念討論非本板範圍 以本案來說,板主換個名詞一樣可以用同樣的板規論處 討論這個其實意義不大 除非你能說服法務站長 要求各板在使用法律術語時都必須依照台灣學術界的定義 不然只要板規裡有足夠清楚的說明,組務還是會尊重板主的制定板規權限 ====== 本案以 #1P9VCdVu (CourtSports) 為最終裁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6.228.11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ourtSports/M.1496185154.A.A4D.html ※ 編輯: RJJ (216.228.112.21), 05/31/2017 06:59:41

06/08 11:41, , 1F
不認同 但在極權體制下也只能吞下
06/08 11:4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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