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basketballTW)板規修正案

看板SP1_Basket作者 (問這麼多幹麻)時間1年前 (2023/02/16 03:55), 編輯推噓176(17601287)
留言1463則, 25人參與, 1年前最新討論串1/1
[Ⅰ] 建議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basketballTW NanashiMumei/ZIDENS/pneumo 及全體台籃板友 [Ⅱ] 建議案之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理性討論相關規定及說明此案,因發佈後影響甚大認為應移至組務進行正式討論 [Ⅲ] 建議理由及說明(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起因乃至於群組公告#1ZxA1Wco (Sportcenter)之第二條中所述 同時亦不得任意發表針對任何使用者之言論,此處所謂之任何使用者,亦包含板主及 組務管理人員。有鑑於過往亦曾見到使用者無據污衊板主或組務管理人員,群組長認 為有必要藉此案再重申群組立場,嚴禁使用者藉此種行為,進行鬥爭或鬧板。 若認為使用者有不當行為,應向板主提出檢舉,而非透過任何言論方式進行言詞霸凌 或惡意鬧板行為。 於公告後短時間內兩篇 #1ZxC87_n (basketballTW) #1ZxCRE20 (basketballTW) 近乎沒有討論內容 僅討論使用者的文章出現 且多位板友提到包含但不限於發病、發作、忘記吃藥、記得吃藥等詞 根據過往經驗應為提及另一位板友qwertgb的病史 #1Zr_sUA3 (basketPicket) 雖部分使用者主張只是稱呼 但確實會有部分使用者認為qaz122444=qwertgb=有自述病史=公開已公開資訊 板務認為陳述自述病史的部分沒有問題 因此相關判例皆為從輕 然連結的部分雖已成共識但並不合理 且事情已經發生 故細則未計畫周詳便發布公告 #1ZxEMWwB (basketballTW) 望優先制止此類點名行為 並預計於日後擬定qaz122444使用者之與已進長期水桶者行為類似的相關規則 其中板眾幾點疑問 在此一並回答 1.立意為何 首先qwertgb使用者被水桶十年跟大家目前一直提及他的病史是兩件事 並不是被水桶就可以無故被提及和其相關病史 這完全符合組規所訂立之透過言論方式進行言語霸凌的行為 其次是多位板友已經面臨踩線邊緣 先不論板友如何認為 但訂立之初是認為直接把帳號連結的行為禁掉 用以避免大量直覺 qaz122444=qwertgb=有自述病史=公開已公開資訊無罪 的使用者有更為激進的言論進而反被釣魚 這是指前面點名條款的部分 而後面模仿犯訂立之立意為 如2012年YummyKidd案 雖自行宣布停用帳號但隨後出現許多偽物和Yummy家族等 或是Idcc體/RS5566體/VVVV5555體 確認分身與否都無法遏止此類行為 且分身驗證須經過一定流程 時間上無論先桶後桶都有相關爭議 此條例與分身條款並不衝突,甚至可以並行 但回歸使用者身分依然不可能直接套用十年水桶 起初板務認為判定自由心證即可 但隨後討論認為這樣板主權力過於放大 故所以希望板友能討論相關事宜 並於完善後施行 2.你既然覺得qaz122444模仿qwertgb就一起送進去啊 如上所述因為"我覺得很像"直接判定十年 顯然不是一個合乎判罰的規則 且根據#1XyXj8ba (basketballTW) qwertgb是因累犯才判10年 若僅是模仿便套用其過往累犯並不合理 應有另外機制處理 3.他一直鬧板都不會被桶 板務認為開設檢舉板其中效用有 可以審視判決內容和板眾可以決定要不要檢舉 板主主動處理的應屬規則訂立較死的板面管制 拋下對於此使用者的成見 若今天一則失誤推文被板主看到但大部分板友認為不影響 此時主動處理是否過於嚴苛? 部分同仇敵愾之時是否也有一定共識不檢舉? 同時主動判罰也會引發為什麼這個抓那個不抓的疑慮 沒被抓是沒看到還是沒事 板主等等會看到吧那我就不檢舉了等 進而失去檢舉板用意 以上前提之下 今日(2/16)之前檢舉qaz122444之相關文章 為7篇,其中三篇是違規檢舉,四篇有效 有效的四篇中三篇都有做出心證過程論述 其中一篇認同qaz122444使用者之論述判定未達標準 另其中有一篇計警告一次 我認為不屬於板友所說的"檢舉了又不會過" 本板目前已受理85篇,扣除違規檢舉余76篇,其中28篇不達標準 約63%懲處率,其中不受理包含多篇本板暫時無法管制的所謂"廢文" 實際懲處率只會更高 並沒有如板友所說的"檢舉了又不會過"的狀況 4.檢舉有效四篇板主覺得少,是不是鼓勵亂槍打鳥 不是多少的問題,重點是有效檢舉,有無違規實情 判決內容都公開我問心無愧 實際上有明顯違規但沒人檢舉 #1ZvveT3y (basketballTW)

02/11 21:55,
要比毒瘤,沒人比得過鋼鐵人啦
02/11 21:55
檢舉板都有明確案例 #1ZpBb3U6 (basketPicket) #1ZpaQnZh (basketPicket) 但沒人檢舉啊 既然這麼多人認為他發言有問題 這則有明確判例的檢舉為什麼都沒人檢舉? 台籃板一千多位使用者,檢舉此條推文的人數卻是0 甚至也有人回應他 但該篇197則推文卻無人提及違規/水桶相關事項 難道不適用於上述共識嗎? 以上回應今日之疑問 希望板友們還是能將焦點放在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提供參考意見 -- ※ 板務案請詳閱並務必遵守本板置底之使用規則,並確實填寫板務建議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02.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1_Basket/M.1676490949.A.BFE.html

02/16 10:05, 1年前 , 1F
好奇問所以現在的規則是只要沒人檢舉就算板主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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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05, 1年前 , 2F
看到也不能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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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08, 1年前 , 3F
沒有不能處理,但原則上認為檢舉與否屬板面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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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08, 1年前 , 4F
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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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13, 1年前 , 5F
那既然你都看到覺得可以桶的推文為什麼不直接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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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13, 1年前 , 6F
是增設特殊條款? 目前看起來大家都覺得他在引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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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13, 1年前 , 7F
你也看到他能桶的推文卻不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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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15, 1年前 , 8F
詳見內文3 4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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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21, 1年前 , 9F
板友如果覺得哪個檢舉案不過很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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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21, 1年前 , 10F
歡迎在下方提出 我們會告訴你為什麼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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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23, 1年前 , 11F
我覺得檢舉版判例沒有太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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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24, 1年前 , 12F
個人意見,不該有點名行為,但也不需要有模仿犯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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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25, 1年前 , 13F
規,因為這應該是包含在2-1-4裡面處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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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qaz違反板規就直接檢舉。現在沒有「證據」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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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r和qaz是同一個人。只要qaz累犯6次也會被桶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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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禁止點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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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rttt 若證實兩者為同一人則適用分身條款可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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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視標準,但若未證實同一人目前等於還是適用出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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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點名就是為了要引戰,點名到什麼程度,連結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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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後累犯不算的相對優惠,模仿犯條款的用意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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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27, 1年前 , 21F
「主動」點名引戰我們會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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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這也很難判斷,那為什麼不用2-1-4一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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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就桶這個方法不太好的原因是某些推文大家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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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出是搞笑的,笑過就完事,當然無法接受搞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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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過去的人,也是可以去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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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不該適用此項標準,第二可以跟分身條例同時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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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27, 1年前 , 27F
行先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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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29, 1年前 , 28F
其實我個人不覺得該因為是模仿犯就該加重處罰(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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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29, 1年前 , 29F
用6個月洗白),因為如果真的是同一人,那之前會鬧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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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桶10年,那分身帳號也會重蹈覆轍,但只是愛鬧的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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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則會因為水桶冷靜後就放棄這種模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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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35, 1年前 , 32F
我比較好奇版主主動處理明顯違規的推文 為什麼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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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於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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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0:37, 1年前 , 34F
@Derricklin21 實際案例就如本文開頭所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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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xC87_n (basketballTW) 基本上沒有在討論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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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qaz那樣大量的疑似引戰偏題推文 就算有大量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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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好了 不會也被你們判定成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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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386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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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負面、沒有侮辱,那是事實,當事人公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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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48, 1年前 , 1425F
那這部分可否以資訊「被遺忘權」處理,不認定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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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49, 1年前 , 1426F
被主張是事實來做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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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49, 1年前 , 1427F
我在想,板規應該有一定程度的自治空間,就像禁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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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50, 1年前 , 1428F
和top5文,也是板上約定而行,所以雖然我國法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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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50, 1年前 , 1429F
「被遺忘權」的明文,但如果大家講好要照做,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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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50, 1年前 , 1430F
也是可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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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50, 1年前 , 1431F
上述文章連結:https://reurl.cc/WDLd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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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23:51, 1年前 , 1432F
上述判決書連結:https://reurl.cc/EGz7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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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0:12, 1年前 , 1433F
更正,我覺得剛剛寫「請大家遺忘…」那句可能會被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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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0:12, 1年前 , 1434F
槽(特別提醒怎麼忘),或者是說請大家尊重當事人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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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0:13, 1年前 , 1435F
這段資訊被遺忘,因本來就是隱私,也已經過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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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0:13, 1年前 , 1436F
,請大家不要再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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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0:17, 1年前 , 1437F
但我覺得如果沒有任何侮辱、咒罵、提病情…等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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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0:18, 1年前 , 1438F
話,單純點名人,這除了離題,好像蠻難加以非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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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0:19, 1年前 , 1439F
我覺得有連續推文限制你還花這麼久時間 深感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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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00:27, 1年前 , 1440F
啊哈哈在word上打完才發現 板主們也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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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1:39, 1年前 , 1441F
b大這個有根據的建議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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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1:39, 1年前 , 1442F
辛苦大家了,另外,前面吵架的是不是在這板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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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1:40, 1年前 , 1443F
桶一桶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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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2:09, 1年前 , 1444F
個人淺見:問題爭點在於 公告的第二條部分條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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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2:10, 1年前 , 1445F
就是「同時亦不得任意發表針對任何使用者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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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2:10, 1年前 , 1446F
所規定的範圍為何?因為公告的論述很模糊,大家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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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2:10, 1年前 , 1447F
不知道這條的適用範圍在哪裡,導致版主在跟其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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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2:10, 1年前 , 1448F
友討論的時候常常都各說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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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2:31, 1年前 , 1449F
如果z大覺得上面的爭點有實益的話 我再往下討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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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2:31, 1年前 , 1450F
了(用一點法學的方法)不然會搞得像可悲法律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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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2:31, 1年前 , 1451F
自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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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2:49, 1年前 , 1452F
其實一直都是針對2012的個反仇恨言論延伸啦
02/17 12:49, 1452F

02/17 13:20, 1年前 , 1453F
我的理解是圍繞使用者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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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3:21, 1年前 , 1454F
但這條下半部還有但書,我只是引用表明有這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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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3:22, 1年前 , 1455F
然後如果論述過長的話可以先站內信討論,看日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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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3:22, 1年前 , 1456F
到看板上或是另行開文討論之類的,如果你覺得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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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3:23, 1年前 , 1457F
推文限制很煩的話(我個人是覺得滿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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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6:34, 1年前 , 1458F
Mediveh提到公告論述模糊這部份,其實是特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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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6:37, 1年前 , 1459F
因為相關規則與實務都由板主執行,因此我只會盡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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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6:38, 1年前 , 1460F
原則性的說明,保留日後調整與板主權宜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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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6:40, 1年前 , 1461F
不過我個人這部份的訓練還不夠啦,所以還要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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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6:41, 1年前 , 1462F
但我最初是覺得不要針對個人會比較妥當,還是希望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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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6:42, 1年前 , 1463F
論時能夠就事論事,避免真的產生問題
02/17 16:42, 1463F
文章代碼(AID): #1ZxJZ5l- (SP1_Bas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