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氣喘停役的流程
※ 引述《Jolinfuns (嘎嘎)》之銘言:
: 小弟我是125T教育役役男,9/12入伍
: 原本就因氣喘是替代役體位,也有在爬文研究氣喘停役的心得
: 而現在我已經蒐集到9/29,10/5氣喘急性發作的病歷紀錄
: (亞東醫院,診斷書上有註明喘鳴音)
: 現在我問題是,應該要什麼時候送出申請停役?
: 法規是說入伍第31天起才可以申請停役,
: 而整個流程跑下來可能要一到兩個月
: 我在想能否現在申請,等流程跑完也絕對過了30天
: 還是一定得在31天後才可以做"申請"的動作呢?
: 還有要從哪個管道申請會比較快呢?
: 澄清湖專訓時申請?向服勤處所申請?或者像需用機關申請呢?
: 謝謝大家...麻煩了
我是原po
當初兵役體檢時,有提出一年內兩次氣喘急性發作紀錄(併喘鳴音),
複檢肺功能後因肺功能正常而被判替代役體位,因此只好走傷病停役的路線。
根據替代役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支氣管氣喘)
停役標準:
一、支氣管氣喘經診斷確定且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
二、服役期間,支氣管氣喘發作二次以上,有發作紀錄。
備考:
一、肺功能試驗以徵兵檢查或複檢時所測之值為準。支氣管氣喘激發試驗後及氣喘發作時
所作之肺功能檢查報告,不作為判定之依據。
二、支氣管氣喘其急性發作診斷以聽診時是否聽到肺部普遍喘鳴音(wheezing sound)為重
要指徵,並以具備胸腔科規模之醫院或胸腔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為準
三、肺功能障礙及檢查依本標準表內第四十項「肺結核」備考欄註記。
四、支氣管氣喘二次發作須由專科醫師確認。
而我是參照停役標準裡的第二項
"服役期間,支氣管氣喘發作二次以上,有發作紀錄"
拿到了兩張氣喘急性發作併發喘鳴音的診斷證明,也如期跑了複檢程序。
今天10/24於台中榮總復檢,做了肺功能測試與支氣管氣喘激發試驗,
肺功能如預期中的仍是正常,但支氣管氣喘激發試驗的結果呈現陰性。
醫生表示他只能依據支氣管氣喘激發試驗的結果在我的兵役診斷證明書上填"疑似氣喘"。
說役政署那邊會斟酌我所有的病歷文件等等再去判定,
而他只管做這兩個測試然後依據結果寫診斷書。
後來爬了文,發現"疑似"這兩個字的影響超大,
幾乎都會被駁回,心急如焚的我馬上致電役政署體檢科先行詢問,
承辦人員說兩次發作紀錄是沒有問題的,
但他們還是主要依據台中榮總所開立的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來判定,
,而過往的經驗真的是有"疑似"兩字都會被駁回。
我很不能接受,明明當初我就是因為氣喘確診但肺功能正常而判定服替代役的阿
而符合規定的亞東醫院診斷書與病歷都白紙黑字寫在那裏,
不是說以具胸腔科規模的醫院開立的診斷書為主嗎?
激發測試有讓我感到不舒服(吹出來的數值有比激發前差,但沒達到差異標準)
沒激發出來不代表沒有氣喘?,可能我今天狀況比較好,沒能發作而已。
現在我真的不知道應該怎麼辦才好,大家有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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