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體位服補充兵
※ 引述《will7582 (Will)》之銘言:
: 行政院公報今天下午四點剛公布修法已經完成,這個法是給未役的役男
: 使用的,之前有問過公告後生效可能還要幾天,總算可以放心了。
: 網址:
: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062/ch02/type1/gov10/num1/Eg.htm
: 祝能夠申請的大家順利一起申請。 @@
: 修正「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部分條文。
: 附修正「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部分條文
: 部 長 李鴻源
:
: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 第 二 條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 一、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且均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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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加一個"或"才對吧?)
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
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而其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或有其他
不動產,其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 二、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
^^^^^^
這應該也要加一個"或"吧
上、未滿十五歲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以下恕刪~~~~~~~~~~~~~~~~~~~~~~~
如果沒有"或"這個法反而更嚴苛,要均屬65以上未滿15歲的身心障礙重大傷病家屬
那我50歲的媽媽有身心障礙不就沒有了,原法條是有或的,這公文怎麼會漏掉呢?
害我嚇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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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4.3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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