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問題
※ 引述《kabray (賴斯)》之銘言:
: 各位版友大家好
: 家裡有四位成員
: 不知現在的情況能否申請家因替代役
: 爸爸 需要工作
: 媽媽 領有中度殘障手冊
: 哥哥 志願役
: 我 等待兵單中...
: 哥哥現在是志願役,有時要留守沒辦法回來
: 爸爸去工作之後,家裡就剩我能夠照顧媽媽了
: 這種情形能申請家因替代役嗎??
役政署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16
第 三 章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第 11 條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第一款之情形者。但中度以上身心
障礙家屬超過一人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意指 你媽媽領有中度殘障手冊,除你本人與你父親以外無其他家屬,
你便符合資格,需注意的是你是否有其他家屬,隱瞞還是會被挖出來的。
現在重點是你的哥哥是否計入其他家屬,或者你有其他家屬但你不知道有沒
有列計。
第 13 條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六、現正服義務役之預備軍 (士) 官、常備兵或非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
。
你哥是志願役,顯然需列入其他家屬,更不用說
第 12 條 前條所稱家屬,係指下列役男親屬: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祖父母、曾祖父母。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且同居共營生活之
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我會打這篇是看到有人說 "問區公所"
這是事實 在座的各位相信都不是區公所正職人員,這邊的解答不會比區公所來得
有公信力,難道區公所跟你說不行,你要回答說網路上說可以?
但,在問區公所前自己要先做好功課,不然區公所隨便回一句不行打你槍你
要怎麼辦。在下在申請之初兩三次詢問公所人員,得到的答案都是不行。但是我
翻完法規後確信我符合資格,便打到役政署,被打槍叫我問地區,我改撥
縣市政府審核處(區公所不是最後審核人員),尋問之後審核者告知我符合資格,
遂準備資料送往區公所(我送給民政課的時候還是跟我說不行,是我說我有問過審核
者他才幫我送公文,之後的歷程依然一波三折,從電話詢問之初到入伍歷時
三個月整),法規是用來保護懂法規的人,自己的權益要自己掌握。
後語:眾所皆知家庭因素下單位的地點是戶籍地、即當初申請之區公所(據說
可以申請居住地服役,當時是個小菜鳥沒尋問 囧),想當然而.....當初的承辦人
即是我的....恩.....管理人 OS:幹
好險這裡的人皆很合善,當初申請上的問題也是大環境所使,縣市合併(有
些人職務對調所以對於業務並不熟悉)、承辦人員不在鄰近課員代為回答(不是他
的業務).....etc.
說了一堆廢話,其實重點只有 問區公所 翻一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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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7.88.59
※ 編輯: gn540517 來自: 61.67.88.59 (09/0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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