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榮譽假有上限嗎??

看板SMSlife作者 (毛蘿蔔)時間14年前 (2010/07/30 06:05),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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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bgsai ( )》之銘言: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28 : 第 8 條 前三條所定之獎勵,得視情形以榮譽假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並加給榮 : 譽假。 : 前項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於軍 : 事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核給者,不在 : 此限。 這法條根本是在鬼打牆... "前項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 這所謂的"前項"也幾乎是給榮譽的事蹟大集合 那依照這部份可以解讀為"確實不能超過七日" 不過 下面又補了 "但於軍事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核給者,不在此限。" 所以到底是(1)"軍事基礎訓練單位的事蹟"核給者? 還是(2)"軍事基礎訓練單位+主管機關+需用機關的事蹟"核給者? 如果是(1)那就跟第一句沒有矛盾 依舊成立"最多七天" 如果是(2)那就跟第一句有矛盾 除非給榮譽假的事由是"前項"所沒有的 必須做到"前項"沒有的特優事蹟 才有可能"多於七天" --- 所以這法條有三個解釋? 1.再怎麼樣都不能榮譽假超過七天 2.可以超過七天 就是你在成功嶺有拿到榮譽假的情況 3.可以超過七天 就是你在成功嶺有拿到榮譽假的情況+做到了不包含"前項"的特優事蹟 --- 不過話是這樣說 萬一真的有人跑去發函解釋法條 內政部統一說都不能超過七天 那不就被幹爆? 現在大多各自為政XD 像我的機關 則是"人事室"說不能超過七天 但是"需用科室"則是照樣給我八天假 然後我還連著欠假大概總共13天把假放光光...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1.69

07/31 15:29, , 1F
並沒有鬼打牆阿 服勤單位給榮譽假最多是7天
07/31 15:29, 1F

07/31 15:30, , 2F
超過7天的部分要主管機關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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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5:33, , 3F
簡單講 就是主管機關(役政署)核准的假 不受7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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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5:38, , 4F
之前有聽過實例 就是設計替代役精神圖騰 給役政署採用
07/31 15:38, 4F

07/31 15:39, , 5F
役政署核准的榮譽假 就不受服勤單位7天榮譽假的限制
07/31 15:39, 5F

07/31 15:42, , 6F
另外需用機關(服勤單位的上級機關)核准的也不受7天限制
07/31 15:42,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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