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事假天數的問題
※ 引述《kenny925925 (獨裁國家也講法律的)》之銘言:
: 想請問板上的各位,
: 我已經爬過文了,也查過法規,
: 關於事假天數的問題
: 條文如下:
: 准假權責區分如下:
: (一)服勤處所:公假、事假五天,病假十天。
: (二)服勤單位:公假、事假六天至十四天,病假十一天
: 至三十天。
: 想請教的是,上面寫的事假五天,是指一年役期內,服勤處所只能給5天事假,
: 還是說,一次最多核可5天假,因為學弟最近有事情需要請假,所以想問一下
依照我手上這本民國97年12月31日役政署出版的"替代役管理實務手冊"第141頁的說明
Q:有關替代役役男請事假疑義案。
A: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七條:「替代役役男,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
得視需要,以例假日或其輪休日調整核給事假。」替代役役男為義務性質,除放
(例)假外,無其他休假規定,役男遇有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時,得經服勤
單位審酌實際情形核給事假,且需扣抵其例假日或輪休日,其事假性質與公務人
員不同,無限定給假日數。
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役署管字第0九一000二三二七號函。
看來事假應該是沒限制天數~~
為避免大家有疑問再補上一則...
民國97年12月31日役政署出版的"替代役管理實務手冊"第142、143頁中的說明
Q1:有關替代役役男退役前尚未補勤完竣者可否展延役期案。
A:替代役為兵役之一種,役男徵集服役,依法定有期限,服役屆滿,除有非常事故報經
權責機關核准外,不得延期退役。惟為避免役男以事假規避退役前之勤務,請從嚴核
給事假。
(內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役署管字第0九一00九080號函)
Q2:為加強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請(放)假之管控,除請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相關規定
審慎核給外,並請依說明辦理。
A:有關替代役役男請事假之管控措施:
(一)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役男須有「特殊事故」,且必須本人親自處
理者,始核給事假。為作必要之管控,原則上應於役男請事假後二星期內,由服
勤單位(處所)排定日期要求役男補勤完竣,惟如因不可歸責役男之原因或特殊事
由,致未能於期限內補勤完畢者,經服勤單位(處所)核准同意得延後辦理補勤完
竣。
(二)各服勤單位應經常或於函送屆退役男名冊時,查明役男是否完成事假補勤,若役
男於屆退前抗拒補勤,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違抗監督長官勤務命令」
移送法辦。
(內政部役政署95年1月25日役署管字第09500020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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