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用所上畢業證書報名律師被通知要補件
不是有法學位就可以報了喔?
那我們何必列在法學院下面呢XD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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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
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
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
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
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
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
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
、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
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
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
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者。
乙組的同學如果沒有輔系雙修通常是用第二款
歸納的話
1.上列科目超過7科(一定超過的)
2.要有1科訴訟法(只算3學分)
3.要有民法*1(只算3學分)
4.要有刑法*2(只算3學分)
5.累計修滿20學分以上
註1:依考選部的解釋,修過以下科目的組合可以承認有修過[民法]
A.民法總則+債編總論
B.民法專題研究
C.修習民法總則及其他編二編以上(民法繼承編及民法親屬編僅能擇其一採計一編)
D.修習民法債編總論及其他編二編以上(民法繼承編及民法親屬編僅能擇其一採計一編)
註2:依考選部的解釋,修過以下科目的組合可以承認有修過[刑法]
A.刑法總則+刑法分則
B.刑法專題研究
C.刑法總論及刑法各論
(亮鈞那你的刑法可能不被承認...)
※ 引述《bossl (ryt)》之銘言:
: 我一直以為法律碩士只要憑畢業證書就可以報考
: 後來打電話去考選部問
: 考選部是說還是要確認是否有修滿二十學分
: 或是大學部是法律系的
: 所以呀~~~~~~~~~~我又要補我大學的畢業證書
: ~~~~~~~~~~~~~~
: 非法律系的同學
: 要確定修滿考選部訂的法律課程二十學分
: 之後報考律師才不會有資格上問題喔><
: ~~~~~~~~~~~~~~~
: 萬一之後律師資格法律碩士才可以考
: 會包括本所嗎?
: 以前我一直是肯定的ㄟ
: 現在我狐疑了~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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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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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regliu 來自: 123.194.148.214 (06/03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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