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法律] 黄維幸 消滅貪腐不是觀念遊戲
作者: thubo (♡) 看板: selfishness
標題: [法律] 消滅貪腐不是觀念遊戲
時間: Wed Oct 8 23:22:35 2008
據報載在立法院大法官審查會中,至少有三位大法官對立法院審議之中的「財產來源不明
罪」,表示疑慮,呼籲慎重。疑慮何來?據說是有違「法治國」的「無罪推定」假設,故
多為西方「先進」民主所不取。大法官是對立委及公民示範了一堂糟糕的法治課。
其實「財產來源不明罪」與「無罪推定」或廣義的「罪刑法定主義」無涉,根本沒有牴觸
這些原則,也不是例外。「財產不明罪」以制訂法律懲處金錢與公權力秘密交換,腐蝕政
治程序及社會公益的亂象,既是「法定」,也無「有罪推定」,應是明顯不過的事實,何
慮之有?當然,上述大法官似是而非的解析,本非始於三位,某些中外學者也是以訛轉訛
。
觀點錯誤的來源是不知分辨舉證責任、定罪標準與證言證物的多寡,和「無罪推定」的觀
念層次不同。「財產不明罪」既非推翻「無罪推定」,也不「轉換」舉證責任,最多只是
與想像中應有一成不變的僵硬定罪標準及有巨量的證言證物存在不同。「財產不明罪」並
不允許任意將任何公務員以「莫須有」的方式進行「政治鬥爭」,要人自證無罪;而是一
定要在控方做出相當的舉證 (例如展示無法解釋的巨額財產) 之後,轉由涉嫌的公務員提
出說明反證,這與訴訟程序中一般的舉證原則沒有差別。刑事訴訟中有名的被告「不在場
證明」,也是一種反證,從來沒有人認為這種反證有違「無罪推定」,是要你自證無罪。
而英美刑法的「超越合理懷疑」,以及我們的「心證」,並不是得以「量化」的絕對標準
,而只是不違反常識的經驗法則。面對絕對秘密,盡在不言中的貪腐,認為提出大量的證
言證物 (收據?) 才能與想像中的「無罪推定」相符,和特殊的「舉證責任」與認罪標準
相當,只是自我挑戰常識和經驗。
「財產不明罪」更與「法治國」觀念風馬牛不相及。「法治國」是一種受歷史及政治脈絡
制約的觀念,自古希臘以降,內涵代代不同。即以三位大法官留學國的德國,從形式的依
法,到帶有超驗的自然法觀,內容迭變,不是什麽確定的固定原則,更不是不證自明的形
式邏輯大前提,因而無從由「法治國」推出法學家想像中的特定舉證責任與定罪標準。法
界人士常常受制於先入為主的意識牢結,以抽象的觀念試圖將事實 (尤其是新事物),削
足適履地擠入既定觀念的框架,難怪國外有些研究「聯合國反腐公約」的學者感嘆:「財
產來源不明罪」落實的困難原來出自法律界。一些法律人士將衍生自其他不同脈絡的傳統
刑法及其他法律觀念,生搬硬套到情景廻然不同的貪污腐化問題來,焉有不生大人包尿布
的挫折感。
台灣不是西方世界,而是民主轉型的「後進」國家,很大程度上是瑞典一位亞洲經濟發展
權威,諾貝爾獎經濟學家墨爾多 (Myrdel) 所謂的「軟國家」(soft states)。軟國家欠
缺清亷的文官體系,社會缺乏公益思想的「公民文化」(civic culture),貪婪無罪,洗
錢萬歲。先進民主的「硬」國家不是沒有貪腐,只是問題的環境與程度大大不同,其現行
法制對反貪之雷厲風行,也是一般後進國家望塵莫及。大陸人士在美國總以為律師應該而
且可能幫助他們「走後門」,可是美國絕大多數公職人員 (尤其是法官) 對即使只可能產
生貪腐的形象都絕對避免。他們法界人士對可以行賄公職人員的想法,就如同我們總统府
可以成為吸金機器一樣的不可思議。在這樣非常不同的法律文化下,對「財產不明罪」落
實的急廹感當然不同,不能用來解釋或搪塞台灣不可制定該罪的正當與必然。
人創造觀念和原則是用來幫助思考,不能以人為的思想反過來束縛人的思慮;法學家構想
法律觀念或原則也是為了法律能够妥善地成就它的社會功能,不能倒過來阻礙法律發揮促
進社會公益的功效,反賓為主,把主體的人變成「觀念」的客體,成為「原則」的僕人,
更不用說是成了誤解的觀念和原則的奴隸。
人家說:革命不是請客吃飯。我說:民主轉型不是觀念分析,更不是抱殘守缺。既要轉型
,就要立足現在,面向未來。緊抱「原則」想像中的「純度」,而不思解決面對的實際困
難,勾勒前瞻的願景,帶給小民一絲希望,不是轉型的進步思考,而是後退的落伍思維。
轉型民主面臨的大困難之一是如何防堵貪腐,大法官不假思索、抬出先入為主的「大」原
則,是對已然嚴峻的形勢,大大地雪上加霜!
(黄維幸,哈佛大學法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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