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看電視長知識,有人知道嗎
※ 引述《vivicc (hi)》之銘言:
: A和b都結婚了,小孩子父母也是寫A和b
: 但卻來個c,原來小孩是b和c生的的,a誤以為是自己的種
: 那麼這樣在法律上,小孩子的扶養權會判給a還是c呢
: 大家都知道我在說哪幾位了,故不用在討論了
: 是想問法律的事
不好意思,看了大家的推文之後就手很癢
想統整的解釋一下
民法上第1063條婚生子女,為妻之受胎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推定為婚生子女
而"受胎"期間於民法第1062條為自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止
因此只要在孩子出生前6個月又一天之前有婚姻關係,就會被推定為婚生子女
這裡所是用用語為"推定",因此可以舉反證推翻
也就是可以舉證提出婚生否認之訴,而可提出之人限於夫、妻及該子女
所以那個小孩子親生父親並不可以提出
如果潘仔德是在小孩出生前6個月跟秀卿結婚,小孩即會受婚生推定
另外推文有所謂認領,認領限於對於非婚生子女
不過須要有真實血統聯繫,所以如果秀卿的小孩不是婚生子女時,
潘仔德即使對小孩有認領,也因為非真實血統聯繫,所以認領無效
另外提一下,如果俊賢跟秀卿結婚,則小孩可以適用民法1064條準正,視為婚生子女
不過前提是小孩在受準正前非婚生子女喔<即非為潘仔德的婚生子女>
所以如果小孩是潘仔德的婚生子女,在未受婚生否認之前
潘仔德有小孩之親權及扶養權,而俊賢無法主張
但若俊賢與秀卿準正或小孩為非婚生子女而俊賢有認領行為,
小孩之扶養權才可能判給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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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不告訴逆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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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milelove 來自: 118.161.145.52 (04/12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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