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非法取得證據沒用

看板SET作者 (*我們要快樂*)時間16年前 (2010/03/10 13:18), 編輯推噓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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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dyliu1984 (木奉王求)》之銘言: : 昨天計揮被關那段也太快結束了吧! : 不含廣告可能不到5分鐘吧! : 好歹也讓全哥知道請幾個小弟去拘留室請計揮吃一頓好吃的! : 真是一點都不過癮啊!就這樣草草結束! : 當中計揮律師有提到: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當證據! : 這樣是說一定要警察機關或是是司法機關取得的證據才有用嗎? : 一般人錄的都不能當證據用! : 這樣民眾要檢舉或蒐證不是更加困難了嗎? : 補充一下: : 現在由民眾舉證的東西很多吧! : 例如:亂丟垃圾、狗大便不清、汽機車排放黑煙、賄選...等 : 這些幾乎民眾舉證佔了大部分!也都是偷拍的! : 不可能跟違規的人說我要拍照了吧! : 難道這些也都沒證據力嗎? 所謂違法取得得證據不能當作證據,這是指刑事案件而言 至於排放廢棄、亂丟垃圾等等,原則上並沒有這種限制 賄選案件,之前就有案例,自己偷錄音,雖然有錄到賄選的內容 但因為"偷錄音"本身是違法行為,所以不能當作證據 不過,也不是說偷錄音就一定是違法行為,只能說"通常"會構成違法行為 例如配偶(在此強調,限於配偶)為了抓姦的私下錄音 實務上認為不是"無故"(因為是為了自己的家庭)偷錄,不構成違法(可參照刑法315-1) 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但若是不相干的人偷錄,交給配偶,這樣的證據可能就會有瑕疵 其實,不管是國家或人民的蒐證行為,若屬於違法行為的話 原則上應該認為這種證據是有問題的 以前沒有這種觀念時,造成國家濫用權力蒐證(無搜索票就搜索,無拘票就抓人) 對於人權造成莫大危害,因此才有現在這種排除證據的觀念 亦即,現在國家在蒐證時就會遵守法定程序,否則即使拿到證據也會被排除 人民的蒐證也是基於類似的概念 最後,其實不是說違法取得的證據就一定不能用,只是通常不能用而已,還是要看個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36.98

03/10 13:28, , 1F
瞭解了!原來是這樣子喔!
03/10 13:28, 1F

03/10 13:58, , 2F
推 看三立長法律知識 因為三立給錯的法律知識我們去找
03/10 13:58, 2F

03/10 13:58, , 3F
出正確的 印象超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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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4:14, , 4F
三立國的法律跟台灣現在的法律不太一樣唷!依編劇寫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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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4:55, , 5F
所以之前他們去志輝家偷帳冊,偷到也不能當作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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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5:52, , 6F
真的覺得可以開個法律常識節目來探討天下父母心的超多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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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5:52, , 7F
可能還比本劇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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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5:53, , 8F
感謝原PO專業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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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16:27, , 9F
是嘛 怎麼跟我念的書不太一樣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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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wa1217:轉錄至看板 LAW 03/10 16:38

03/11 02:25, , 10F
應該不是說拍亂丟垃圾原則不用處罰,而是大部份的情形下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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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02:26, , 11F
隱私的侵害無關,在公開場合所為的行為原則上沒有隱私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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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02:26, ,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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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13:39, , 13F
那帳冊取得算竊盜的話是不是也不能作為證據阿??
03/11 13:39, 13F
文章代碼(AID): #1BbokLza (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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