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非法取得證據沒用
※ 引述《andyliu1984 (木奉王求)》之銘言:
: 昨天計揮被關那段也太快結束了吧!
: 不含廣告可能不到5分鐘吧!
: 好歹也讓全哥知道請幾個小弟去拘留室請計揮吃一頓好吃的!
: 真是一點都不過癮啊!就這樣草草結束!
: 當中計揮律師有提到: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當證據!
: 這樣是說一定要警察機關或是是司法機關取得的證據才有用嗎?
: 一般人錄的都不能當證據用!
: 這樣民眾要檢舉或蒐證不是更加困難了嗎?
: 補充一下:
: 現在由民眾舉證的東西很多吧!
: 例如:亂丟垃圾、狗大便不清、汽機車排放黑煙、賄選...等
: 這些幾乎民眾舉證佔了大部分!也都是偷拍的!
: 不可能跟違規的人說我要拍照了吧!
: 難道這些也都沒證據力嗎?
所謂違法取得得證據不能當作證據,這是指刑事案件而言
至於排放廢棄、亂丟垃圾等等,原則上並沒有這種限制
賄選案件,之前就有案例,自己偷錄音,雖然有錄到賄選的內容
但因為"偷錄音"本身是違法行為,所以不能當作證據
不過,也不是說偷錄音就一定是違法行為,只能說"通常"會構成違法行為
例如配偶(在此強調,限於配偶)為了抓姦的私下錄音
實務上認為不是"無故"(因為是為了自己的家庭)偷錄,不構成違法(可參照刑法315-1)
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但若是不相干的人偷錄,交給配偶,這樣的證據可能就會有瑕疵
其實,不管是國家或人民的蒐證行為,若屬於違法行為的話
原則上應該認為這種證據是有問題的
以前沒有這種觀念時,造成國家濫用權力蒐證(無搜索票就搜索,無拘票就抓人)
對於人權造成莫大危害,因此才有現在這種排除證據的觀念
亦即,現在國家在蒐證時就會遵守法定程序,否則即使拿到證據也會被排除
人民的蒐證也是基於類似的概念
最後,其實不是說違法取得的證據就一定不能用,只是通常不能用而已,還是要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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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3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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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wa1217:轉錄至看板 LAW 03/10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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