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感想] 判決之疑慮

看板SET作者 (非也)時間14年前 (2010/01/29 00:30), 編輯推噓7(7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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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elix76116 (尋找紅樓回頭帥哥)》之銘言: 你在Argue 的,不是「陽小萎」到底算不算「不雅綽號」嗎? 我已經明確回答了:是! 另外,新注音自動選字的問題,我不認為是版工在做判決時應該為使用者考慮的。 新注音會自動選字,但是使用的人自己也有選字的權利與義務吧。 就算不知道「薇」字唸二聲,找不到字,也是有人打成「小葳」之類的字呀? 錯字、別字並沒有不被允許,但是「陽小萎」這麼嚴重的「錯字」, 要說「都是新注音害的」,似乎並不是很有說服力。 至於「垃圾」算不算「不雅」, 「垃圾」與「尿桶」的嚴重程度是否相同, 「垃圾輝」是不是也該被禁用, 我想是可以受公評的。 我再重新定義一次: 垃圾輝,是劇中人對陳志輝的惡稱,是表示對陳志輝的唾棄。 這個稱呼有憤怒、有唾棄,表示這人是該被社會丟棄、放棄的。 但是要是把硬要把「垃圾」定義為「不雅」的名詞, 那麼五月天的《垃圾車》也該被定義為「不雅的」歌曲,會敗壞世道人心,該被禁唱了。 尿桶,是「我一定要成功」劇中對廖世華一角的惡稱, 只是對「廖董」一稱呼的惡趣味, 而因為「尿桶」是裝尿的,有人覺得等於叫人喝尿,這樣很不好,才被禁止使用的。 要是硬要把「尿桶」定義為跟「垃圾」一樣程度的詞語, 要不要請提出這種說法的人,把「我要當你的垃圾桶」代換成「當你的尿桶」看看? 為什麼垃圾桶可以,尿桶不行呢? 最後,還要附加定義一個,就是「垃圾」雖然不能算「不雅」, 但是不要拿來跟版友互相攻訐,不然版工還是得以「挑釁」、「攻擊版友」來論罰。 還有,julie79 版友,請不要再偷渡「鼻孔」一詞。 如果是真的單純指稱「鼻孔」這個器官,不存惡意的話,當然不會硬要為了處罰而處罰。 但是「痞康條款」的出現, 乃是因有人覺得「鼻孔人」這個詞語對林秀玲小姐有針對性的侮辱含意, 而且有人一看到林秀玲出現, 就反射性地拿「鼻孔」、「痞康」「00」等或明示或暗示地拿這點來當做惡趣味, 所以才順應這樣的意見產生的。 如果想要故意把這字眼拿出來,看版工會不會處罰, 版工只好很無奈地開罰,記你警告。 若是一再出現這樣的舉動,我想這就含有一定程度的惡意,只好以鬧板論處。 -- 《施氏食獅史》 趙元任 ┌──┐ 石室詩士施氏,嗜獅,誓食十獅。氏時時適市視獅。十時,適十獅適 │施石│ 市;是時,適施氏適市。氏視是十獅,恃矢勢,使是十獅逝世。氏拾是十 │氏室│ 獅屍,適石室。石室濕,氏使侍拭石室。石室拭,氏始試食是十獅。食時 └──┘ ,始識是十獅屍,實十石獅。試釋是事。 ψ 非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35.153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0:32)

01/29 00:32, , 1F
既然要禁就禁啊,都是很粗俗的字眼,怎麼有兩種標準呢?
01/29 00:32, 1F

01/29 00:39, , 2F
不要亮我名字 我很低調耶
01/29 00:39, 2F

01/29 00:42, , 3F
換個比喻好了 「你真是個垃圾」跟「你真是個尿桶」
01/29 00:42, 3F

01/29 00:42, , 4F
差別在哪? 我只是提出另個比喻而已...
01/29 00:42, 4F

01/29 00:42, , 5F
中文字 是博大精深的 不同位子都有不同用法
01/29 00:42, 5F

01/29 00:43, , 6F
解釋 更難以去定義
01/29 00:43, 6F
所以你們是要我定義個什麼鬼? 這也更說明了之前某版友提出的「負面列表」方式為什麼不可行。 因為「定義」是無解的,情況更是層出不窮,變化萬千,負面列表只會愈列愈多, 到時版友要發個文章或推個文,不是更麻煩嗎?

01/29 00:44, , 7F
我也沒針對誰阿 我重頭到尾都沒有指誰
01/29 00:44, 7F
那要不要解釋一下你在我上一篇裡推文的行為? 我想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那樣算不算挑釁應該也可以受公評? 我也沒有針對你。 只是在上一篇嗆一嗆,之後又跑來這篇說自己很低調而已。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0:52)

01/29 00:48, , 8F
看到中文博大精深我突然校的合不龍嘴XDDD
01/29 00:48, 8F

01/29 00:49, , 9F
把有提到我的都修掉啦~~ 我只想潛水
01/29 00:49, 9F

01/29 00:50, , 10F
因為這種咖小的事被認識的話 實在是太不浪漫了
01/29 00:50, 10F

01/29 00:53, , 11F
版主對於H大的比喻有啥看法?
01/29 00:53, 11F
那你對我的比喻又有何看法? 為什麼我們會對朋友說「要當你的垃圾桶」,而不是「要當你的尿桶」? 當然,不管哪一種,如果是拿來互相攻擊,就是要罰。 但是歷史林的比喻應該也可以讓人看出,「垃圾」跟「尿桶」畢竟還是不同的。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0:58)

01/29 00:55, , 12F
都過這麼久了 有必要重題嗎??
01/29 00:55, 12F

01/29 00:57, , 13F
F大 可以停了 不會有結果的
01/29 00:57, 13F

01/29 01:01, , 14F
尿桶跟垃圾都是貶人之意。
01/29 01:01, 14F
所以「我是你的垃圾桶」「我是你的垃圾車」,都是說話的人在自己貶自己囉?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1:02)

01/29 01:04, , 15F
可以停了拉 解釋有太多種了 這樣下去例子會舉不完拉
01/29 01:04, 15F

01/29 01:04, , 16F
那版主可以針對我上一篇做解釋嗎:)
01/29 01:04, 16F

01/29 01:05, , 17F
我想中華民國法律凌駕於版規之上。
01/29 01:05, 17F

01/29 01:05, , 18F
垃圾兩個字很明顯可以被檢察官起訴了。
01/29 01:05, 18F
你去找出檢察官起訴「垃圾」的判例好嗎? 不要在這裡說嘴。 既然你有這樣的主張,舉證責任在你。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1:06)

01/29 01:07, , 19F
潛水救不會有這個問題了
01/29 01:07, 19F

01/29 01:15, , 20F
既然版主說我說嘴,我找到判例了。http://0rz.tw/Ngc5O
01/29 01:15, 20F
啥....? 一進去是個檢索引擎.... 還要我自己去查關鍵字嗎?@@ 而且查進去好像很多是垃圾場、垃圾桶.... 有沒有跟這次有關的判例呀?

01/29 01:15, , 21F
你好認真喔~~
01/29 01:15, 21F

01/29 01:16, , 22F
PTT學知識
01/29 01:16, 22F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1:18)

01/29 01:17, , 23F
要自己找耶 你給的連結
01/29 01:17, 23F

01/29 01:18, , 24F
http://ppt.cc/8MMh 剛剛貼錯了:)
01/29 01:18, 24F

01/29 01:19, , 25F
咦...好像又不能 法院:台北地院 關鍵字"垃圾" 第63筆
01/29 01:19, 25F

01/29 01:19, , 26F
一樣==
01/29 01:19, 26F

01/29 01:20, , 27F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01/29 01:20, 27F
妨害名譽....這種案由會是由檢察官起訴的哦。你厲害。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1:22)

01/29 01:23, , 28F
士林地院 關鍵字"垃圾" 第12筆
01/29 01:23, 28F

01/29 01:23, , 29F
所以他是罰300嗎? 你好認真喔 一定找很久
01/29 01:23, 29F

01/29 01:23, , 30F
那是後來法官的判決書。
01/29 01:23, 30F

01/29 01:24, , 31F
不知道版主看完 對於垃圾 是不是還要再執著不罰?
01/29 01:24, 31F

01/29 01:24, , 32F
士林地院第33筆
01/29 01:24, 32F

01/29 01:25, , 33F
板橋地院第9筆
01/29 01:25, 33F

01/29 01:26, , 34F
板橋地院第14筆
01/29 01:26, 34F

01/29 01:26, , 35F
應該不是檢察官拉
01/29 01:26, 35F

01/29 01:26, , 36F
板橋地院第68筆
01/29 01:26, 36F
= = 我有說「垃圾」不罰? 我是不是有說「版友如拿這兩個字來互相攻訐,還是要罰」? 但是「垃圾輝」不罰的原因我也說過了。 而且,「妨害名譽」屬於告訴乃論, 基本上你告訴我的是「會被檢察官起訴」唷。 是不是還要和稀泥下去?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1:28)

01/29 01:27, , 37F
我是說這是法官的判決書…
01/29 01:27, 37F

01/29 01:28, , 38F
宜蘭地院第5跟第100筆
01/29 01:28, 38F

01/29 01:29, , 39F
那就是我的誤解,既然垃圾不罰尿桶為何要罰?
01/29 01:29, 39F
要不要再把我的主張看清楚?我也說明過了。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1:30)

01/29 01:31, , 40F
為了劇中虛擬人物角色翻遍法院判例吵半天也算一大奇事...
01/29 01:31, 40F

01/29 01:32, , 41F
一樣都是劇中出現的名字,卻有著兩種不一樣的看法。
01/29 01:32, 41F
因為還是有「攻擊性」跟「侮辱性」的不同啊。 「垃圾」拿來攻擊版友還是要罰的, 但是做為劇中人物的惡稱,還沒有到「尿桶」那麼嚴重的程度。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1:33)

01/29 01:33, , 42F
然後,非當事者不能申訴版主一直要我去申訴我要去哪
01/29 01:33, 42F

01/29 01:33, , 43F
申訴 (笑)
01/29 01:33, 43F
原來,你知道你不是當事人啊....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1:34)

01/29 01:35, , 44F
不是當事人就不能對判決有疑慮,就要河蟹。
01/29 01:35, 44F
我是欽佩你的「熱心公益」,這樣說可以了嗎? 再說,吵這個不會對原判有任何更動。 「陽小萎」三個字不能用就是不能用。 這並不是我要河蟹,而是規定就是規定。 「鼻孔人」也是。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1:38)

01/29 01:39, , 45F
我ARGUE的點是垃圾可以尿桶卻不行哦:)
01/29 01:39, 45F
是哦,那一開始來Argue 新注音自動選字的呢? 你的問題我也回答了,你不同意的話.... 我也不知道還能怎樣,我總不可能做到每個人都滿意吧?╮(﹀_﹀")╭ 總之我的立場都表明了,你要我解釋我也解釋了。 我要先去睡了。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1:42)

01/29 01:46, , 46F
不知道版主說人家是"垃圾" 用這套跟法官說
01/29 01:46, 46F

01/29 01:46, , 47F
不知道會有怎麼的判決 (抓頭)
01/29 01:46, 47F
= = 要是我有對人說這種話....再來替我擔這種心吧。 「人身攻擊」的規定,在本版置底倒數第二篇規定得很清楚。 「垃圾」如果拿來攻擊版友,我一定也會開罰。 但是對劇中人物彼此的惡稱,就只處罰「不雅」的, 我想這是因為劇中人物並非實際存在的對象, 所以不會直接指涉到演員,不構成「人身攻擊」的對象。 而且,版友有時看戲看到激動處,引用劇中人物的惡稱來發洩情緒,這是難免的。 因此是該給大家一個緩衝的空間。 「垃圾輝」做為劇中角色惡稱,比起「尿桶」, 嚴重程度差得很多,我認為不到需要開罰的程度。 至於「陽小萎」並不是劇中人物這樣稱呼她的, 因此不能援引「劇中人物彼此的惡稱」來開脫。 就算劇中人真的這樣稱呼這個角色, 憑這三個字還是可以歸類在「不雅的」一類,那還是要罰。 所以我並不覺得這樣有什麼標準不一的。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2:04)

01/29 02:11, , 48F
不是當事人不具當事人適格,另外法院判決不具有法規範效
01/29 02:11, 48F

01/29 02:12, , 49F
力,自然無法拘束它事件,頂多生參考或援引的實質效力。
01/29 02:12, 49F

01/29 02:12, , 50F
版主的意思就是「視情況而定」
01/29 02:12, 50F

01/29 02:13, , 51F
然後我要繼續去看接下來的節目了
01/29 02:13, 51F

01/29 02:14, , 52F
喔對了,不是當事人當然可以對是件有所疑慮,只是不具程
01/29 02:14, 52F

01/29 02:14, , 53F
劇中尿桶不雅,"垃圾"輝也很不雅。
01/29 02:14, 53F

01/29 02:15, , 54F
序上為當事人進行申訴、訴訟權利。
01/29 02:15, 54F

01/29 02:15, , 55F
那最好的途徑是你去法院按鈴告三立電視台XD
01/29 02:15, 55F

01/29 02:16, , 56F
說他教壞孩子,電視分級不當去找主管機關NCC狀告
01/29 02:16, 56F

01/29 02:16, , 57F
不過陳志輝是電視人物,他是不是可為訴訟上當事人麻煩強
01/29 02:16, 57F

01/29 02:17, , 58F
者解答~~~(茶)
01/29 02:17, 58F

01/29 02:17, , 59F
是這個版的版主明顯有兩種解釋,有疑慮是版主。
01/29 02:17, 59F
就說了情況不同啊。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2:18)

01/29 02:18, , 60F
這兩個明顯都是貶人之意,卻把垃圾給"合理化"了。
01/29 02:18, 60F

01/29 02:32, , 61F
雖然F大感覺是來鬧的 XD 不過他爭論的點其實有道理
01/29 02:32, 61F

01/29 02:33, , 62F
是不是不雅看的是板主的主觀看法 有點難遵守
01/29 02:33, 62F
這就要說聲抱歉了。 這是凡由人來執行的事,都免不了的問題。 就算是法官,遇到足以掌握生死的案件, 遇到證據效力的判斷、量刑的輕重等,還是不能不允許「自由心證」的空間。 因為不管參考再多的客觀要素,「判斷」一定有「主觀」的成份。 蘇建和案,死刑控告上訴那麼久,一度被翻案了,結果還是維持死刑原判。 證據有不一樣嗎?但是判生判死差很多。 做為版工,我不敢說我做的每個判斷都沒有瑕疵, 但是版規在那裡,原則在那裡,基本上不會只是「憑版主的主觀判斷」做事。 而大家只要不去踩到線,我也不是以開罰為樂的人呀? 無論「法」修得多密,還是免不了執行者的這一層的。 也就是說,只要有版規,有版工這個執行者存在的需要, 我想是很難做到「完全不主觀」的。 我能保證的,也只有「盡力」而已。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2:59)

01/29 06:54, , 63F
板主辛苦了!!
01/29 06:54, 63F

01/29 09:21, , 64F
版主當成這樣 垃圾不算罵人 那誰都可以說 你真是個垃圾??
01/29 09:21, 64F
我是說「垃圾輝」不算是「劇中人物惡稱中的『不雅者』」, 並不是說「垃圾不算罵人」唷。 我前面有說過了,版友要是拿「垃圾」兩字來互相攻訐, 版工還是得開罰的。

01/29 09:25, , 65F
版主辛苦了~~~
01/29 09:25, 65F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22:17)

01/30 01:14, , 66F
板主辛苦了..不過有些人是不是看不懂中文啊..板主說明
01/30 01:14, 66F

01/30 01:15, , 67F
的這麼清楚了還在那邊鬼打牆說大家可以罵人垃圾..
01/30 01:15, 67F

01/30 02:01, , 68F
護航辛苦了~
01/30 02:01, 68F
怎樣才不會被你認為是護航? 要說「都是版主不對,都是版主不好,都是版主做事太主觀」才不是護航? 我是很想說....你這樣很像在挑釁版友.... 不過事主是我,我不想給你機會說我「排斥異己」之類的.... 一定要把版友分裂成兩個族群, 為版主說話就叫護航,不支持版主就叫亂版,這樣互相攻擊嗎? 我都說得很清楚了,而且回答不只一次。 「垃圾」是攻擊性詞語,要是版友拿來互相攻訐,我一定會處罰。 但是「垃圾輝」是屬於劇中人物的惡稱,應該放寬標準, 因為劇中人物的惡稱只處罰其中特別不雅的, 「垃圾輝」相較之下並不是那種不罰不行的類型。 說這麼多次,還有人要無限迴圈,那很抱歉, 我不是二十四小時專職在做版主的,沒那麼多時間精力陪你繞圈圈。 除了放冷箭跟無限迴圈,似乎也該多點一些其他的技能。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30 03:53)

02/01 03:23, , 69F
對了,有法律人跟我說妨礙名譽也是要由檢察官起訴。
02/01 03:23, 69F

02/01 04:37, , 70F
樓上,麻煩那位翻一下法律人刑法第314條規定,除非是你會
02/01 04:37, 70F

02/01 04:38, , 71F
錯意我也會錯意(聳肩)
02/01 04:38, 71F
文章代碼(AID): #1BORkLct (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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