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感想] 判決之疑慮
※ 引述《Felix76116 (尋找紅樓回頭帥哥)》之銘言:
你在Argue 的,不是「陽小萎」到底算不算「不雅綽號」嗎?
我已經明確回答了:是!
另外,新注音自動選字的問題,我不認為是版工在做判決時應該為使用者考慮的。
新注音會自動選字,但是使用的人自己也有選字的權利與義務吧。
就算不知道「薇」字唸二聲,找不到字,也是有人打成「小葳」之類的字呀?
錯字、別字並沒有不被允許,但是「陽小萎」這麼嚴重的「錯字」,
要說「都是新注音害的」,似乎並不是很有說服力。
至於「垃圾」算不算「不雅」,
「垃圾」與「尿桶」的嚴重程度是否相同,
「垃圾輝」是不是也該被禁用,
我想是可以受公評的。
我再重新定義一次:
垃圾輝,是劇中人對陳志輝的惡稱,是表示對陳志輝的唾棄。
這個稱呼有憤怒、有唾棄,表示這人是該被社會丟棄、放棄的。
但是要是把硬要把「垃圾」定義為「不雅」的名詞,
那麼五月天的《垃圾車》也該被定義為「不雅的」歌曲,會敗壞世道人心,該被禁唱了。
尿桶,是「我一定要成功」劇中對廖世華一角的惡稱,
只是對「廖董」一稱呼的惡趣味,
而因為「尿桶」是裝尿的,有人覺得等於叫人喝尿,這樣很不好,才被禁止使用的。
要是硬要把「尿桶」定義為跟「垃圾」一樣程度的詞語,
要不要請提出這種說法的人,把「我要當你的垃圾桶」代換成「當你的尿桶」看看?
為什麼垃圾桶可以,尿桶不行呢?
最後,還要附加定義一個,就是「垃圾」雖然不能算「不雅」,
但是不要拿來跟版友互相攻訐,不然版工還是得以「挑釁」、「攻擊版友」來論罰。
還有,julie79 版友,請不要再偷渡「鼻孔」一詞。
如果是真的單純指稱「鼻孔」這個器官,不存惡意的話,當然不會硬要為了處罰而處罰。
但是「痞康條款」的出現,
乃是因有人覺得「鼻孔人」這個詞語對林秀玲小姐有針對性的侮辱含意,
而且有人一看到林秀玲出現,
就反射性地拿「鼻孔」、「痞康」「00」等或明示或暗示地拿這點來當做惡趣味,
所以才順應這樣的意見產生的。
如果想要故意把這字眼拿出來,看版工會不會處罰,
版工只好很無奈地開罰,記你警告。
若是一再出現這樣的舉動,我想這就含有一定程度的惡意,只好以鬧板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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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氏食獅史》 趙元任 ┌──┐
石室詩士施氏,嗜獅,誓食十獅。氏時時適市視獅。十時,適十獅適 │施石│
市;是時,適施氏適市。氏視是十獅,恃矢勢,使是十獅逝世。氏拾是十 │氏室│
獅屍,適石室。石室濕,氏使侍拭石室。石室拭,氏始試食是十獅。食時 └──┘
,始識是十獅屍,實十石獅。試釋是事。 ψ 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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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35.153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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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們是要我定義個什麼鬼?
這也更說明了之前某版友提出的「負面列表」方式為什麼不可行。
因為「定義」是無解的,情況更是層出不窮,變化萬千,負面列表只會愈列愈多,
到時版友要發個文章或推個文,不是更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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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不要解釋一下你在我上一篇裡推文的行為?
我想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那樣算不算挑釁應該也可以受公評?
我也沒有針對你。
只是在上一篇嗆一嗆,之後又跑來這篇說自己很低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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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對我的比喻又有何看法?
為什麼我們會對朋友說「要當你的垃圾桶」,而不是「要當你的尿桶」?
當然,不管哪一種,如果是拿來互相攻擊,就是要罰。
但是歷史林的比喻應該也可以讓人看出,「垃圾」跟「尿桶」畢竟還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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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是你的垃圾桶」「我是你的垃圾車」,都是說話的人在自己貶自己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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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找出檢察官起訴「垃圾」的判例好嗎?
不要在這裡說嘴。
既然你有這樣的主張,舉證責任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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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
一進去是個檢索引擎....
還要我自己去查關鍵字嗎?@@
而且查進去好像很多是垃圾場、垃圾桶....
有沒有跟這次有關的判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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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這種案由會是由檢察官起訴的哦。你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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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說「垃圾」不罰?
我是不是有說「版友如拿這兩個字來互相攻訐,還是要罰」?
但是「垃圾輝」不罰的原因我也說過了。
而且,「妨害名譽」屬於告訴乃論,
基本上你告訴我的是「會被檢察官起訴」唷。
是不是還要和稀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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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再把我的主張看清楚?我也說明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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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還是有「攻擊性」跟「侮辱性」的不同啊。
「垃圾」拿來攻擊版友還是要罰的,
但是做為劇中人物的惡稱,還沒有到「尿桶」那麼嚴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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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你知道你不是當事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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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欽佩你的「熱心公益」,這樣說可以了嗎?
再說,吵這個不會對原判有任何更動。
「陽小萎」三個字不能用就是不能用。
這並不是我要河蟹,而是規定就是規定。
「鼻孔人」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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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哦,那一開始來Argue 新注音自動選字的呢?
你的問題我也回答了,你不同意的話....
我也不知道還能怎樣,我總不可能做到每個人都滿意吧?╮(﹀_﹀")╭
總之我的立場都表明了,你要我解釋我也解釋了。
我要先去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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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我有對人說這種話....再來替我擔這種心吧。
「人身攻擊」的規定,在本版置底倒數第二篇規定得很清楚。
「垃圾」如果拿來攻擊版友,我一定也會開罰。
但是對劇中人物彼此的惡稱,就只處罰「不雅」的,
我想這是因為劇中人物並非實際存在的對象,
所以不會直接指涉到演員,不構成「人身攻擊」的對象。
而且,版友有時看戲看到激動處,引用劇中人物的惡稱來發洩情緒,這是難免的。
因此是該給大家一個緩衝的空間。
「垃圾輝」做為劇中角色惡稱,比起「尿桶」,
嚴重程度差得很多,我認為不到需要開罰的程度。
至於「陽小萎」並不是劇中人物這樣稱呼她的,
因此不能援引「劇中人物彼此的惡稱」來開脫。
就算劇中人真的這樣稱呼這個角色,
憑這三個字還是可以歸類在「不雅的」一類,那還是要罰。
所以我並不覺得這樣有什麼標準不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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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了情況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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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要說聲抱歉了。
這是凡由人來執行的事,都免不了的問題。
就算是法官,遇到足以掌握生死的案件,
遇到證據效力的判斷、量刑的輕重等,還是不能不允許「自由心證」的空間。
因為不管參考再多的客觀要素,「判斷」一定有「主觀」的成份。
蘇建和案,死刑控告上訴那麼久,一度被翻案了,結果還是維持死刑原判。
證據有不一樣嗎?但是判生判死差很多。
做為版工,我不敢說我做的每個判斷都沒有瑕疵,
但是版規在那裡,原則在那裡,基本上不會只是「憑版主的主觀判斷」做事。
而大家只要不去踩到線,我也不是以開罰為樂的人呀?
無論「法」修得多密,還是免不了執行者的這一層的。
也就是說,只要有版規,有版工這個執行者存在的需要,
我想是很難做到「完全不主觀」的。
我能保證的,也只有「盡力」而已。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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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垃圾輝」不算是「劇中人物惡稱中的『不雅者』」,
並不是說「垃圾不算罵人」唷。
我前面有說過了,版友要是拿「垃圾」兩字來互相攻訐,
版工還是得開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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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29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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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不會被你認為是護航?
要說「都是版主不對,都是版主不好,都是版主做事太主觀」才不是護航?
我是很想說....你這樣很像在挑釁版友....
不過事主是我,我不想給你機會說我「排斥異己」之類的....
一定要把版友分裂成兩個族群,
為版主說話就叫護航,不支持版主就叫亂版,這樣互相攻擊嗎?
我都說得很清楚了,而且回答不只一次。
「垃圾」是攻擊性詞語,要是版友拿來互相攻訐,我一定會處罰。
但是「垃圾輝」是屬於劇中人物的惡稱,應該放寬標準,
因為劇中人物的惡稱只處罰其中特別不雅的,
「垃圾輝」相較之下並不是那種不罰不行的類型。
說這麼多次,還有人要無限迴圈,那很抱歉,
我不是二十四小時專職在做版主的,沒那麼多時間精力陪你繞圈圈。
除了放冷箭跟無限迴圈,似乎也該多點一些其他的技能。
※ 編輯: IamNotyet 來自: 123.192.35.153 (01/30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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