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未設警示 高中生摔溝失明判國賠375萬

看板SENIORHIGH作者時間8年前 (2015/09/29 02:55), 編輯推噓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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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未設警示 高中生摔溝失明判國賠375萬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新聞日期:9/28 ◎新聞內容:〔記者楊政郡/臺中報導〕 石岡區公所101年間發包施作路面及排水溝工程,同年2月,施工人員未在豐勢路九房巷放 置「施工中」警示燈號及護欄,導致騎腳踏車的郭姓高中生跌落水溝,左眼失明;台中地 院判區公所需國賠375萬餘元,家屬認為這是遲來的正義,但區公所寧願花錢請律師也不 賠。 判決書指出,101年2月初,石岡區公所在豐勢路九房巷進行路面及排水溝改善工程,由俊 一營造承包。該路段原有4米寬,施工路段寬度縮減約3分之1,鋪蓋大型鋼板,但施工期 間沒有放置警示燈號及護欄,維護路人安全。 學生騎單車跌倒 鋼筋戳眼 案發當天下午2時,郭姓學生外出剪髮,騎乘腳踏車返家,因鋼板平滑與路面有明顯落差 ,郭生人車失去平衡,跌至灌漿施工的排水溝中,左眼被鋼筋戳刺傷,治療後宣告左眼失 明。 家屬批公所寧請律師也不賠 此案拖延多年,區公所不願賠償,並認為工程已發包、且未驗收,承攬公司才是義務人, 但被法官打臉;依國賠法規定,政府不能因工程發包就免負監督、過失責任。 區公所辯稱,原道路封閉施工,因里民反映出入不便,才只封閉一半,又被法官打臉;不 論是道路全部封閉、還是封閉一半,製作警示標誌、圍籬,有效阻止民眾誤闖,是必要措 施,判決區公所應負賠償責任;郭姓學生經過施工路段未謹慎騎車,應自負20%責任,判 決區公所應國賠375萬餘元,本案仍可上訴。 ◎原始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1914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3.65.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NIORHIGH/M.1443466538.A.DEA.html

09/29 03:27, , 1F
一隻眼才值375?
09/29 03:27, 1F

09/29 05:24, , 2F
375億都換不回來啊
09/29 05:24, 2F

09/29 06:54, , 3F
身體健康無價.....
09/29 06:54, 3F

09/29 10:32, , 4F
真便宜
09/29 10:32, 4F

09/29 12:46, , 5F
眼睛的話至少十億美金起跳吧 靈魂之窗耶
09/29 12:46,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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