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未設警示 高中生摔溝失明判國賠375萬
◎新聞標題:未設警示 高中生摔溝失明判國賠375萬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新聞日期:9/28
◎新聞內容:〔記者楊政郡/臺中報導〕
石岡區公所101年間發包施作路面及排水溝工程,同年2月,施工人員未在豐勢路九房巷放
置「施工中」警示燈號及護欄,導致騎腳踏車的郭姓高中生跌落水溝,左眼失明;台中地
院判區公所需國賠375萬餘元,家屬認為這是遲來的正義,但區公所寧願花錢請律師也不
賠。
判決書指出,101年2月初,石岡區公所在豐勢路九房巷進行路面及排水溝改善工程,由俊
一營造承包。該路段原有4米寬,施工路段寬度縮減約3分之1,鋪蓋大型鋼板,但施工期
間沒有放置警示燈號及護欄,維護路人安全。
學生騎單車跌倒 鋼筋戳眼
案發當天下午2時,郭姓學生外出剪髮,騎乘腳踏車返家,因鋼板平滑與路面有明顯落差
,郭生人車失去平衡,跌至灌漿施工的排水溝中,左眼被鋼筋戳刺傷,治療後宣告左眼失
明。
家屬批公所寧請律師也不賠
此案拖延多年,區公所不願賠償,並認為工程已發包、且未驗收,承攬公司才是義務人,
但被法官打臉;依國賠法規定,政府不能因工程發包就免負監督、過失責任。
區公所辯稱,原道路封閉施工,因里民反映出入不便,才只封閉一半,又被法官打臉;不
論是道路全部封閉、還是封閉一半,製作警示標誌、圍籬,有效阻止民眾誤闖,是必要措
施,判決區公所應負賠償責任;郭姓學生經過施工路段未謹慎騎車,應自負20%責任,判
決區公所應國賠375萬餘元,本案仍可上訴。
◎原始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1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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