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看板SCU_LAWS作者 (RomaRoss)時間13年前 (2011/06/19 08: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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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ka (吃狗肉)》之銘言: : 其實這問題是針對戴東雄老師繼承法課本上似乎出現前後矛盾而發, : 麻煩有看過戴老師書,或是看得懂我在說甚麼的先進解答, : 課本145頁頭六行提到生前特種贈與如系繼承開始前二年為者, : 因被繼承人實際留下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 : 特種贈與一部應充為繼承債務之清償, 根據1148-1I規定,2年內所有贈與都必須吐回被繼承人的總體遺產中,為債務清償 本條重點在於"限定繼承",目的在於以被繼承人現有之財產之範圍去清償債務 因此,雖然依1148I規定,繼承開始,則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 然我已改成法定限定繼承(1148II),故對於債務,除有1163情形,否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 人之債務所負之清償責任僅限於所繼承之積極財產。 而增訂1148-1的目的,在於怕被繼承人知道自己命不久矣,將所有財產全部贈與繼承人, 而達到規避清償債務的目的。 : 如有剩餘之數仍須歸入應繼財產中計算各共同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 : 但是在181頁上半部的說法好像卻完全不一樣, : 這裡一樣提到如以生前特種贈與清償繼承債務而仍有剩餘時, : 因被繼承人之財產實際上為負數,根本不生應繼分分配之問題, : 因此多出其應繼分之生前特種贈與無須再分配給其他共同繼承人。 : 反覆看了幾次始終看不出前後兩種情況有甚麼差異,可是結論卻不同, : 不知道是不是我漏看了甚麼,麻煩幫我解答,謝謝。 而1173之目的,在於達到繼承平均原則;但仍應尊重死者意願,故贈與人有反對意思表示 者,不再此限。 坦若特種贈與質小於應繼分,那就照1173規則跑 若特種贈與值等於應繼分,那麼該繼承人不得受到任何分配 有疑問的是若特種贈與大於應繼分該如何? 甲說認為,上述提到1173之目的,是在於達到繼承平均原則;可是,再進行遺產分割時, 該歸扣之繼承人之應繼分須扣除受贈之值(1173II),若算出來的是負值的話,則不須返還 超過之價額,且不受分配。 甲說是目前實務通說見解。照此說套到例題,受特種贈與人清償完被繼承人的債務後就沒 他的事了。 乙說是林秀雄老師的見解,有興趣請參考 林秀雄,繼承法講義,2009,p135 不過以上還是屬於小弟個人的詮釋,版上學長姐很多,有誤還請學長姊幫忙指正 Otz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55.18
文章代碼(AID): #1D_KFK4q (SCU_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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