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 引述《roka (吃狗肉)》之銘言:
: 其實這問題是針對戴東雄老師繼承法課本上似乎出現前後矛盾而發,
: 麻煩有看過戴老師書,或是看得懂我在說甚麼的先進解答,
: 課本145頁頭六行提到生前特種贈與如系繼承開始前二年為者,
: 因被繼承人實際留下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
: 特種贈與一部應充為繼承債務之清償,
根據1148-1I規定,2年內所有贈與都必須吐回被繼承人的總體遺產中,為債務清償
本條重點在於"限定繼承",目的在於以被繼承人現有之財產之範圍去清償債務
因此,雖然依1148I規定,繼承開始,則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
然我已改成法定限定繼承(1148II),故對於債務,除有1163情形,否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
人之債務所負之清償責任僅限於所繼承之積極財產。
而增訂1148-1的目的,在於怕被繼承人知道自己命不久矣,將所有財產全部贈與繼承人,
而達到規避清償債務的目的。
: 如有剩餘之數仍須歸入應繼財產中計算各共同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
: 但是在181頁上半部的說法好像卻完全不一樣,
: 這裡一樣提到如以生前特種贈與清償繼承債務而仍有剩餘時,
: 因被繼承人之財產實際上為負數,根本不生應繼分分配之問題,
: 因此多出其應繼分之生前特種贈與無須再分配給其他共同繼承人。
: 反覆看了幾次始終看不出前後兩種情況有甚麼差異,可是結論卻不同,
: 不知道是不是我漏看了甚麼,麻煩幫我解答,謝謝。
而1173之目的,在於達到繼承平均原則;但仍應尊重死者意願,故贈與人有反對意思表示
者,不再此限。
坦若特種贈與質小於應繼分,那就照1173規則跑
若特種贈與值等於應繼分,那麼該繼承人不得受到任何分配
有疑問的是若特種贈與大於應繼分該如何?
甲說認為,上述提到1173之目的,是在於達到繼承平均原則;可是,再進行遺產分割時,
該歸扣之繼承人之應繼分須扣除受贈之值(1173II),若算出來的是負值的話,則不須返還
超過之價額,且不受分配。
甲說是目前實務通說見解。照此說套到例題,受特種贈與人清償完被繼承人的債務後就沒
他的事了。
乙說是林秀雄老師的見解,有興趣請參考 林秀雄,繼承法講義,2009,p135
不過以上還是屬於小弟個人的詮釋,版上學長姐很多,有誤還請學長姊幫忙指正 Otz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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