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道路高架橋下方
高架橋與橋下的建築,要分兩種情況來看:
1.高架橋建好之後,利用橋下空間興建建築物使用。
2.不拆除舊有建築物,高架橋直接跨越其上興建。
1.的情形出現的比較早,情況也比較單純,就是在橋梁興建完成後
(土地也收為國有),由於橋梁下會產生一些空間,政府就動腦筋想
要利用這些空間。相關的法規主要是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
標使用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70013
其中的附表有高架道路部分,可供下列事項使用:
一、公園。 二、停車場、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
三、洗車業。 四、倉庫。 五、商場。 六、消防隊。 七、加油(氣)站。
八、警察分駐(派出)所。 九、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 十、抽水站。
十一、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 十二、公車站務設施及調度站。
十三、其他政府必要之機關。 十四、配電場所、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
十五、電信機房。 十六、資源回收站。 十七、自來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
十八、休閒運動設施。
至於都市計畫外的高架道路,要看地方政府有沒有設置相關條例
比如說新北市就定有"新北市高架道路下橋孔搭蓋構造物設置要點"
涵蓋了都市計畫外地區的高架道路部分。
2.的情形就是比較晚近才出現的,以往由於土地權是絕對的,權利從地表往上
(到天堂?)往下到地心都算,因此道路要興建通過民宅,唯一的辦法是藉由
徵收取得土地、拆除地上物後再來興建,建成之後如果要多目標應用再另外
興建(但無法重建徵收前的房屋還給人家,因為已經是國有的道路用地了。)
這種做法在興建地下捷運時出現了問題:由於捷運隧道不可避免的會穿越
一些城市裡的私有土地與建築,把這些土地全部徵收、建築拆除再來興建
地下隧道,不僅昂貴又無必要(畢竟捷運隧道在地下,規劃得宜是不會影響
地面建築的)。在當時土地權相關法規還沒修正前,政府的做法是在穿越土
地的權利項上標註有捷運穿越、給予補償,都市計畫則視情況看要不要做變
更,或是維持原都市計畫,另外以法規規定被穿越土地日後的改建辦法。
比如 http://i.imgur.com/h23b1ax.gif
這是松江路/民權東路交叉口新莊
線捷運隧道穿越的情形,但地上建物沒有拆除,都市計畫也沒做變更。
這種方法因為相對全部徵收來說非常方便,後來就進一步的修正土地相關法
規,新增了「設定區分地上權」的做法,之後也延用到其他交通設施的興建
上,未來如果情況允許的話,立體交通設施(高架橋、地下隧道等)可以只徵
收穿越土地的上方或下方區分地上權,並看穿越情況給予補償。
http://goo.gl/jsvYl http://goo.gl/mz1tE 高公局的這兩篇非常詳細解釋
新制度的做法,而第一個引進這個新制度的,剛好就是原波看到的五楊高架
,所以的確會看到五楊高架穿越一些公私既有建築物的情形。
另外這個方法其他國家也開始有類似方式進行工程開發與規畫,而且還做得
更徹底,例如日本就定了"大深度地下公共使用特別處置法",直接定了地面
40公尺以下為大深度地下,如果是公共工程使用的話連徵收都免了。規畫中
的中央新幹線就是要靠這種方式避開進出城市地區的徵收費用問題。
http://goo.gl/PtRK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9.220.23
※ 編輯: chewie 來自: 1.169.220.23 (02/27 14:38)
推
02/27 22:38, , 1F
02/27 22:38, 1F
→
02/28 02:33, , 2F
02/28 02:33, 2F
→
03/24 17:22, , 3F
03/24 17:22, 3F
→
03/24 17:38, , 4F
03/24 17:38, 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