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過失致死擬修法最重判10年 拚22日行政院會通過

看板Railway作者 (人類沒有心臟那就好了)時間3年前 (2021/04/21 20:57), 編輯推噓18(18020)
留言38則, 13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新聞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4210104.aspx 發表日期:2021/04/21 16:42 全文完整內容: 過失致死擬修法最重判10年 拚22日行政院會通過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1日電)台鐵太魯閣號事故日前偵結,外界批評過失致死罪最重 僅能判5年,刑責過輕。行政院會22日擬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未來情節 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今審查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 ,預計22日提報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再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官員表示,近來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頻傳,但相關法律規範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 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如太魯閣號事故就是明顯案例,因此這次修法提高過失刑責,將刑 度程度化處理,避免情重法輕情形再度發生。 現行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政將新增,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 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現行刑法第183條規範,將現行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 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則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鑒於公眾運輸若遭破壞,極易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的結果,這次修法依照不同要件加 重刑期,若犯此法且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 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若過失情節重大,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 以下罰金。(編輯:黃國倫)1100421 天啊 感覺我離被關越來越近了.... 無期徒刑 -- 這個社會一直在談家庭、教育,以及工作間的平衡,我辭職之後回家帶小孩, 我沒想到這個社會是如此的不安全。 我真的很希望政府、各級單位,能夠做些事情讓媽媽放心帶小孩, 或者是讓媽媽放心工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25.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619009828.A.0CB.html

04/21 21:11, 3年前 , 1F
不教而殺
04/21 21:11, 1F

04/21 21:19, 3年前 , 2F

04/21 21:32, 3年前 , 3F
違停也該最少7年徒刑
04/21 21:32, 3F

04/21 21:32, 3年前 , 4F
李義祥不知道能不能用特案的方式
04/21 21:32, 4F

04/21 21:32, 3年前 , 5F
馬上適用
04/21 21:32, 5F

04/21 21:33, 3年前 , 6F
我記得日本就有類似的案子 新法律適用
04/21 21:33, 6F

04/21 21:33, 3年前 , 7F
舊案件,沒記錯是和危駕有關就是了
04/21 21:33, 7F

04/21 21:36, 3年前 , 8F

04/21 21:41, 3年前 , 9F
國情不同,大濕還是算了吧
04/21 21:41, 9F

04/21 21:53, 3年前 , 10F
違停就是個很好的例子,平常沒在管。等
04/21 21:53, 10F

04/21 21:53, 3年前 , 11F
害到人的時候補開一張紅單。然後又是到
04/21 21:53, 11F

04/21 21:53, 3年前 , 12F
處紅線違停的日常。
04/21 21:53, 12F

04/21 21:59, 3年前 , 13F
所以就要嚴加無情執法
04/21 21:59, 13F

04/21 22:12, 3年前 , 14F
s大說的那條也是法律啊
04/21 22:12, 14F

04/21 22:13, 3年前 , 15F
後法可以讓前法無效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04/21 22:13, 15F

04/21 22:14, 3年前 , 16F
所以只要訂一條 不受X法X條之限制之類
04/21 22:14, 16F

04/21 22:14, 3年前 , 17F
的法條也是可以解決的方法之一
04/21 22:14, 17F

04/21 22:20, 3年前 , 18F
特案?
04/21 22:20, 18F

04/21 23:03, 3年前 , 19F
特案有法源嗎 不然不就想搞誰就搞誰
04/21 23:03, 19F

04/21 23:10, 3年前 , 20F
就立法形成自由吧
04/21 23:10, 20F

04/21 23:11, 3年前 , 21F
也不是說搞誰就搞誰 經過立法院多數
04/21 23:11, 21F

04/21 23:11, 3年前 , 22F
通過,也可以算是民意
04/21 23:11, 22F

04/21 23:12, 3年前 , 23F
要溯及既往喔,為李義祥量身打造
04/21 23:12, 23F

04/21 23:14, 3年前 , 24F
政府帶頭的失智列車比意外更可怕
04/21 23:14, 24F

04/21 23:17, 3年前 , 25F
法律不朔及既往尤其是刑罰是”憲法”
04/21 23:17, 25F

04/21 23:17, 3年前 , 26F
層級的原則,若真的增訂就等著被違憲
04/21 23:17, 26F

04/21 23:17, 3年前 , 27F
04/21 23:17, 27F

04/21 23:24, 3年前 , 28F
情節重大是啥意思?無意義的贅詞
04/21 23:24, 28F

04/21 23:36, 3年前 , 29F
法律很難不用類似情節重大這種不確定的概
04/21 23:36, 29F

04/21 23:36, 3年前 , 30F
念,大法官解釋已經說明過,只要相關的概
04/21 23:36, 30F

04/21 23:36, 3年前 , 31F
念是一般人能夠以生活經驗判斷,那麼就可
04/21 23:36, 31F

04/21 23:36, 3年前 , 32F
以使用不確定的概念,不然樣太太多了,立
04/21 23:36, 32F

04/21 23:36, 3年前 , 33F
法根本沒辦法
04/21 23:36, 33F

04/21 23:59, 3年前 , 34F
一般法律沒辦法,但刑法要講清楚
04/21 23:59, 34F

04/22 00:25, 3年前 , 35F
#1WW1v5IC (Gossiping) 徒法不足以自行
04/22 00:25, 35F

04/22 07:20, 3年前 , 36F
你們跟U大師討論法律是不是搞錯什麼…
04/22 07:20, 36F

04/22 10:18, 3年前 , 37F
請鬼抓藥單哦
04/22 10:18, 37F

04/22 13:49, 3年前 , 38F
政治不應伸入法律,但此事有必要性
04/22 13:49, 38F
文章代碼(AID): #1WW24a3B (Rail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