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竹男「過站走鐵軌」遭自強號擦撞…臥8
※ 引述《agh386690 (tong)》之銘言:
: 新竹男「過站走鐵軌」遭自強號擦撞…臥床180天怒告 台鐵判賠36萬
: https://reurl.cc/4m7vnv
: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 新竹一名曾姓男子搭乘台鐵,抵達終點站時未下車,因此隨車駛離月台,事後接受林
: 姓司機引導走下鐵軌,卻被自強號撞成重傷,治療3個月才康復。新竹地院認為,台鐵司
: 機雖有過失,但一般民眾應該知道不能隨意穿越鐵路,因此判台鐵應賠36萬8125元,全
: 案可上訴。
: 判決書指出,曾男表示,他於2017年10月13日晚間從埔心站搭乘台鐵區間車到新竹站
: ,當時不知道抵達新竹站,因此列車直接開離月台停妥,才被林姓司機告知走鐵軌回到
: 月台。
: 豈料,曾男行走於鐵軌沒多久,就被無聲靠近的自強號撞上,導致他左側第3至11肋
: 骨骨折及氣血胸、胸椎第5至10棘突骨折、左側肩胛骨骨折等,送醫治療3個月才恢復,
: 出院後怒告台鐵並求償148萬多元。
: 林姓司機表示,曾男在車內滑手機未下車,他剛在駕駛室內開完東西側門,曾男便自
: 行下車,「我叫他在車上等,沒料到他會下車」。台鐵表示,一般民眾都知道不能擅闖
: 鐵軌,曾男自行下車,看到自強號進站而嚇到跌倒受傷,也有部分過失。
: 新竹地院認為,林姓司機在駕駛室跟曾男溝通,開門時不可能沒發覺對方下車,因此
: 證詞存疑,但曾男跨越鐵路確實違規,應負3成責任,因此判台鐵須賠償36萬8125元,
: 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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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際去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本案判決書,
得知本案裁判字號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為109/11/18。
經仔細閱讀,發現這篇新聞固然有抓到一些重點,
但是一些連結其間的重要事項沒有提到、恐導致讀者誤會,
所以再加說明。
A.月台人員有沒有確實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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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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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沒確實清車。
「兩造不爭執事項」第一點說,
站務佐理員雖然在清車時有發現原告還在車上,
但是沒有確認原告下車就關門、通知調車員可以讓車開走。
至於造成的原因,雙方說法不同。
原告表示:
1.自己是首次搭乘1251次區間車、不知道終點站是新竹,
且列車到站時他正在講電話、沒有印象聽到相關廣播。
2.他雖然有看到站務佐理員經過他乘坐的車廂,
但是站務佐理員只有看他一眼,
且他自己對於站務佐理員有沒有跟他講話、或提醒他下車都無印象,
因此認為事故肇因是清車不確實所致。
台鐵表示:
1.在抵達終點站時都會廣播。
2.站務佐理員清車時發現原告在用手機,
隨即當面告訴他終點站已到、請他下車,
並在看到他起身做出下車動作後認定原告已經知道了;
而為避免列車占線太久而妨礙列車運用,
站務佐理員無法監看全車旅客、等他們都下車後才做下個車廂的清潔工作。
判決書理由部分對此沒有論及。
B.司機員有沒有依規定請車站派員來接?
推
11/25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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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員沒有請新竹站派員把他帶回。「兩造不爭執事項」第二點提到,
司機員在南端駕駛室將列車停妥後,
於前往北端駕駛室交接途中發現原告沒下車,
但沒有通知新竹站派員把他帶回,
而是開了北端駕駛室門、原告也隨之進入。
台鐵在相關書狀中承認有這樣的規定、司機員也不否認有這樣的規定,
但司機員也說是因為身上沒有行車調度電話、北端駕駛室才有,
而到北端駕駛室時就看到交班司機已到,所以沒有再跟站裡通報。
法院因此認為司機員確實沒有依規章處理。
C.為什麼原告自己下車走鐵軌?
「兩造不爭執事項」第二點也提到,
司機員進北端駕駛室、原告也隨之進入後,
司機員開了西側車門、原告也由西側車門獨自下車走鐵軌。
原告表示:
1.司機員在車上指示行走路線、並開啟北端駕駛室西側門叫他下車、
放任他在不知情下依照指示走鐵軌,
且司機員即使之後發現不對也只是喊叫而沒有立刻追他;
最後在106.6K處沒有聽到鳴笛聲、而被150次自強號擦撞。
2.1251次北端駕駛室位在西側、接班司機員從難走的東側上車顯不合理,
所以司機員說為接班司機員開東側車門、交接完後才發現他不見了,
顯然是捏造他違規的假象。
司機員表示:
1.他原先預期接班司機員會從西側上車、畢竟東側不好走,
但是接班司機員還是從東側過來,所以又開東側車門;
等交接完回頭時才發現原告不見了。
2.法官問他為何原告下車時沒有加以阻止,
他說原本就已經要原告在車上等候,
所以只有注意接班司機員、而沒有注意原告;
事實上他也預定要跟接班司機說到站時放原告下車。
法院認為:
1.他們在準備程序庭中已請台鐵提供接班司機員的年籍資料,
但是台鐵表示已經銷毀,且相關卷證內也沒有交接紀錄,
以致他們無法查證司機員所言是否屬實、故對此存疑。
2.按照台鐵提供的資料,駕駛室其實不大,
司機員應該隨時都能注意原告還在不在、乃至及時阻止原告下車,
所以司機員說「沒有發現原告下車、發現原告不見了」均為可疑。
3.據此,雖然沒有證據足證司機員指示原告自行走回月台,
但是原告說司機員放任他下車、沒有積極阻止一事,可以採信。
4.然而,走鐵軌原本就違法、有嚴重危險性是常識,
即使司機員開門並放任他下車,依照一般常理也可知這是危險且違法的指示;
原告有相當智識卻沒有加以質疑而主動下車行走,便難以認為沒有過失。
D.附帶一提:
1.有些板友會戲稱不注意列車資訊又硬「拗」的旅客是「龍蝦」。
但是本案的原告應該是「真龍」,因為裡面提到他的助聽器被撞壞了。
2.我昨天在航空板分析一則新聞報導,發現報導內容偏離重點,
導致很多鄉民被誤導而在推文中批評法院-但是真正有錯的是防檢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606151095.A.E8C.html
再加上現在這篇,
我覺得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的共同必修公民與社會相關課程中,
應該教看判決書、考寫判決書摘要,而且不分類科都一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69.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606324738.A.7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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