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女客掉落月台遭火車撞斃 台鐵站務員涉過失致死被起訴

看板Railway作者 (tt大)時間3年前 (2020/09/10 11:20), 3年前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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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VMPjfln ] 作者: ttnakafzcm (tt大)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女客掉落月台遭火車撞斃 台鐵站務員涉過 時間: Thu Sep 10 11:20:05 2020 此案一審判決 該站務佐理無罪 109年度訴字第102號 節錄裁判書部分內容 南港車站共有2 個月台, 由3 個人負責,被告案發時擔任轉轍工,負責列車監視、 給開車燈及協助有需要的旅客,列車監視之到達監視是指 當列車靠近時,要出去確認有無旅客越線或跌下月台,同 時也要透過月台上的監視器輔助觀看,然因第一月台聯絡 室內只有列車即將進站的畫面,並不能看到月台情況,且 看到列車進站畫面時,列車距離月台可能只有1 、200 公 尺,接著就必需要走出去用肉眼確認月台狀況,不過不能 往月台前面走而離開聯絡室太遠,因為聯絡室有開車燈, 要給司機開車燈後,列車才能開車。又如果是最前面的車 廂,肉眼看不到,所以也會透過監視器輔助。本案4198次 列車是4 節列車,正常會停在8 至12車的位置,而被害人 掉落地點與該列車應該要停車的距離很遠,所以是不會有 旅客站到那邊,因此不太看得到,當時也沒有人發現。另 除列車監視外,轉轍工還需要幫忙聯繫愛心旅客,其餘時 間均需在聯絡室待命不能離開,如果在列車尚未到達前月 台有發生狀況,就要靠嚮導、旅客或其他站員有沒有注意 到,這是因為預算有限,但在我任職期間並沒有發生旅客 落軌的事件,且案發當時也沒有收到任何通報,也沒有感 覺到有異狀等語(見本院卷第111 至113 、115 至116 、 118 、120 至121 、123 至124 、126 、128 頁)。 4.綜觀上開證人所述內容,可知被告當時負責南港車站第一 月台轉轍工之列車監視業務,然因2 個月台只有3 個人負 責,且除列車監視外,轉轍工還需協助愛心旅客、通報與 處理客訴,及給予開車燈指示,故於列車尚未進站前,必 需在聯絡室內待命,不得任意離開,待透過聯絡室內之監 視器畫面看到列車即將進站後,才可離開聯絡室至第一月 台上執行列車監視業務,由此可知被告擔任轉轍工時,並 無負有在列車進站前,應持續注意第一月台監視器畫面之 義務,是被告辯稱:我們須在聯絡室裡待命,直到有列車 進站時才會走出聯絡室外看監視器畫面,我們不會一直在 月台上盯著監視器畫面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應屬可 採。再者,依上開證人之證述,負責轉轍之人員在聯絡室 內觀看監視器畫面發現列車準備進站時,因列車已距離月 台甚近,且約20秒後列車即會進入月台內,故此時需走出 聯絡室外進行列車監視,但也不能離聯絡室太遠,只能透 過肉眼確認,並透過監視器輔助,以確保月台人員之安全 ,是本案被告陳稱其知道列車要進站時,即走出聯絡室外 確認並觀看監視器,期間約莫只有30至40秒等語(見本院 卷第57、154 頁),其所為亦與上開證人所述情節相符, 自難認被告於本案有何違反轉轍人員之值勤或工作內容之 行為。 5.又參酌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08 年12月16日勘驗筆錄(履勘 地點:聯絡室)所示內容(見偵卷第37頁),可知檢察官 站在第一月台13車位置往被害人掉落之1 車位置觀看時, 確實有一段距離,後請警察行走至案發地點,經警亮起手 機手電筒才能清楚看見若熄掉手電筒則看不見顯見轉 轍工若站在聯絡室位置往案發地點以肉眼觀看,如無燈光 輔助,確實難以查覺軌道上有人站立,是被告辯稱其當時 進行列車監視時並沒有看到軌道上有人等語(見本院卷第 57頁),與勘驗結果相符,尚屬可採,堪認被告於案發時 確實無法以肉眼發現軌道上有人,而屬不能注意之狀況。 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可透過第一月台13處A 側:5 之監視 器知悉被害人動線方向,惟被告擔任轉轍工值勤時並不需 持續盯著監視器畫面,係待列車快要進站之際,才需離開 聯絡室外進行列車監視,業據證人謝侑宏、孟憲正證述如 前;且觀諸卷附第一月台13處A 側:5 之監視器畫面擷圖 10張所示(見相卷第47至55頁),該監視器畫面雖可照到 第一月台1 車位置,然因畫面解析度不高,且南港車站為 地下化車站,月台間軌道上一片漆黑,無燈光照射,是被 害人跳下軌道上後,從監視器畫面中,並無法清楚辨得被 害人在軌道上;又參以第一月台13車位置設有7 台監視器 ,有現場照片1 張附卷可佐(見偵卷第63頁),是被告在 月台上進行列車監視時,除需以肉眼觀察月台狀況外,亦 須同時監看月台上之7 台監視器,且據證人謝侑宏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監視器位置大約設置在離地約3 公尺的位置 ,且因監視器畫面與地面垂直,所以必須離監視器約3 公 尺之距離,往上看才能看到整個螢幕畫面等語(見本院卷 第125 至126 頁),綜合上情以觀,縱案發當時第1 月台 1 車處僅有被害人1 人行走、坐著及跳下軌道,然被告之 工作內容並不能持續緊盯第一月台13處A 側:5 之監視器 ,在列車進站前須在聯絡室內待命及處理其他事宜;至列 車即將進站時雖須進行列車監視,然當時被害人已經跳下 軌道,且軌道上因無燈光而呈現黑暗之狀況,被害人又處 在陰影處,是被告實難透過監視器查覺被害人在軌道上, 而無法注意。復參酌本院於109 年8 月6 日審理程序勘驗 卷附檔案名稱為「FZ_DVR3-P-cam00-00000000-000000 」 月台監視器錄影檔案之勘驗結果,可見被害人抱著紙箱出 現在螢幕上,並將紙箱放在第一月台邊緣後,坐在第一月 台邊緣,兩腳放入第一月台下方,隨後用雙手扶著第一月 台邊緣,再跳進第一月台下方的軌道平台,被害人在軌道 平台上稍作停留後,站立在軌道平台上,雙手伸向第一月 台並將紙箱搬入軌道平台上,隨後有列車接近的明亮照射 ,但被害人並未將其身體退至月台跟軌道平台的待避區等 情,有本院109 年8 月6 日之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考(見 本院卷第151 頁),由上益見被害人應係主動跳下第一月 台,而非跌落或掉落在軌道平台上且至被害人遭列車撞 擊為止,其並無有何試圖爬上第一月台、呼叫求救、揮手 引人注意或避險之舉措,反而是持續地站在軌道上,甚至 還將其放在第一月台上之紙箱拿至軌道,更增加站務人員 發現被害人之困難度;末參以被告於進行列車監視時又需 同時觀看月台及上方7 台監視器,監視器又與被告有相當 距離,且上開期間並無其他乘客或站員有發現或反應有人 在軌道而南港車站迄今亦從未有落軌事件,業如前述,是 縱被告係負責列車監視之業務,對於被害人自行跳下月台 ,並在軌道上待了4 分多鐘之突發事件,亦難認有預見可 能,是被害人跳下軌道遭受列車撞擊而死亡之結果,實不 可歸責於被告,足認被告本案應無過失。 簡單來說 該站務因業務需求不得離開聯絡室(位於13車)太遠 列車進站前(約20秒)才會出去進行列車監視 被害人(位於1車)自己跳軌 且把紙箱也搬下月台 無呼救之動作 列車進站時無躲避之動作 無其他旅客發現 監視器死角 且燈光昏暗等等因素 難以認定該站務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致死 是說檢察官也很妙 警察勘驗時手機手電筒沒打開就看不到 這樣也能起訴....... -- σ ◢◤ 有PTT使用上的問題嗎? ^ ^ 按 hh 會有〝小天使〞為你解惑唷! ▎▊ ▆▌ /: \ φseven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129.2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9708009.A.BF1.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ttnakafzcm (111.241.129.216 臺灣), 09/10/2020 11:20:39

09/10 11:21, 3年前 , 1F
排版跑掉了
09/10 11:21, 1F
沒跑 第一句是我故意不把人名貼上去的 原始排版就是如此 ※ 編輯: ttnakafzcm (111.241.129.216 臺灣), 09/10/2020 11:23:40

09/10 22:57, 3年前 , 2F
起訴後然後給法院認證結果也是一種策略吧
09/10 22:57, 2F
文章代碼(AID): #1VMPk8XS (Rail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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