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霸佔他人座位可依鐵路法第71條處理?

看板Railway作者 (白目直銷上線)時間7年前 (2017/02/22 01:15), 編輯推噓1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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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r83LDuwiKc
新聞1:35那邊說霸占他人座位可依鐵路法第71條處理 鐵路法第71條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 ,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 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 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 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 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請問是適用裡面哪一項啊?? 感覺沒有哪項適用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101.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487697333.A.B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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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就可以了,既然不是當班車票,當班車對該位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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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就沒有提供載他,當然就是滯留不提供載客車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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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警:那是你們車站的事自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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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濕好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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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不行吧 前提是不提供載客 成立條件是 造成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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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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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不聽勸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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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當班車票硬要解釋不提供載客 這轉很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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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沒有造成危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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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濕神解釋,正常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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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沒看到是大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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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用查票這個動作去執行對號入座,拒絕起來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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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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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來釣某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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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和第十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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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給查票卻還是霸佔呢?應該是在行政命令底下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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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沒有嚴重到需要入法行刑的不會入鐵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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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係爭條文是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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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 10:54, , 19F
喔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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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只說拒絕查票,和拒絕讓出位子似乎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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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了一下相關規定,好像還真無法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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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只能用刑法304條強制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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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就是乘客與佔位客之間的民事糾紛吧我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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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座椅)與債權(有座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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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椅的物權應該屬於列車所有人,這裡乘客只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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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讓做最好是該當強制罪,不是你討厭的行為都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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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14:34, , 27F
使用權…民法184一項後段或二項囉,再備位個179,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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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14:34, , 28F
應該沒必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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