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歐晉德疾呼:延長高鐵特許期
※ 引述《berliner01 (烏龜游泳意外迅速)》之銘言:
: ※ 引述《fabg (藍天.翱翔)》之銘言:
: : 我這樣講好了,這其實只是一個錢的循環而已.....
: : 政府出資 -> 來自民眾的稅金(還有國營事業利益) -> 全民買單
: : 民間出資 -> 來自高鐵營運的車票箱營收與業外收入 -> 全民買單
: : 所以民間拿得出錢來時,全民就不是冤大頭?這種口號式的評價就免了。
: 這個論調是你下的,我沒有這樣說喔
: 我的爭點就只有在原始股東的身上
: 原始股東沒有參與增資,有什麼理由要求延長營運期限?
: 在高鐵最風雨飄搖的時候,原始股東是叫政府拿錢出來
: 而不是要求延長營運期限去拉長折舊年限,減輕財務負擔
: 說穿了不是就認定高鐵是個無底洞自己不想拿錢出來再玩?
: 現在營運上軌道時要求延長特許營運期限?
: 我從頭到尾沒有反對過BOT或是你說的PPP精神喔
: 我一貫的立場就是台灣高鐵特許營運期限一到
: 政府就應該根據合約收回,然後重新招標(OT或BOT)
: 台灣高鐵的原始股東最多可以享有優先議約權
: 但絕不是依照原契約去延長特許營運期限
: 除非原始股東願意買回政府的增資股或是提出更優惠的回饋
: 台灣高鐵從無到有都可以BOT了
: 35年營運期限一到,培養了數十年的運量還有現有的硬體建設
: 難道重新招標或議約會沒有吸引力?
原文恕刪部分內容....
提供另外一個想法:
(之前補運輸學時補習班老師提到的)
高鐵特許營運時間有35年,
不過實際上他營運時間並不到35年,
因為還有包括興建時間。
換句話說,它的興建時間加營運(賺錢)時間是35年,
它興建時間越久,賺錢時間越短。
本來高鐵是預計2006年通車,
結果拖了一年到2007年通車!
交通部有給它什麼懲罰嗎?
沒有....
因為不用懲罰,
交通部只要hold住特許營運時間依然是35年就好,
高鐵公司多興建一年的懲罰就是它少賺一年。
一般民間企業承包政府工程如果沒辦法準時完工,
政府是可以對其施以懲罰,比方不給工程款之類的。
現在如果因為它的營運狀況良好而延長特許時間,
那當初訂定合約的意義在哪?
它因為施工延後通車的懲罰不就消失了嗎?
合約這東西,就是大家「叫聘叫走」(閩南語)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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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 木 萬 萬 辛 麟 六 科 大 忠 南 中 松 大 劍 西 港 文 內 大 葫 東 南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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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TC棕線營運圖 區園 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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