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侮辱?毀謗?
※ 引述《yihsiu (想念)》之銘言:
: 侮辱是針對「意見表達」,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的社會評價。
: 舉例,我在版上說原PO是醜八怪或白癡(這只是舉例),
: 這種評論的意見,就會構成公然侮辱。
: 誹謗是針對「事實陳述」,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的名譽。
: 舉例,我在版上說原PO有偷朋友的錢(這只是舉例),
: 這種不實的事實,就會構成誹謗。
補充說明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後面這段的意思是 有些事情即便是事實
但若與公共利益無關 那就是誹謗
例如說 A男與B女原為情侶 因交惡分手
B女心有未甘 因此四處散佈A男有怪異性癖好的消息
導致A男遭受他人異色眼光而名譽受損
縱然B女可以證名A男的確有她所散布的怪異性癖好
但因此事與公共利益無涉且涉於私德
因此B女雖然說的是事實 但誹謗很可能還是會成立
相對於此的另一個情況 就是所講的不是事實 但也不會成立誹謗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條的第三項是名嘴與政治人物最常用到免責條款
實務上有個很著名的例子是2004年總統大選
發生了319槍擊案 藍軍群眾在總統府前夜宿抗議
當時的某女性名嘴在媒體上公開宣稱
這些群眾是國民黨以一天三千元的代價花錢僱用
國民黨因此對該名嘴提告
後來法官認為 雖然該名嘴所言並非事實
但因為該名嘴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
且在大法官第509號解釋文中也提到: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
刑責相繩,
因此該女性名嘴雖然無法證實國民黨一天花三千元買群眾的事是真的,
但因為她有提出"消息來源",並辯稱她是相信"消息來源"並引述之,
所以判決無罪.
有關言論自由與誹謗之間的討論可以說是從未斷絕,
但是在國內,由於藍綠對立激化與民眾普遍對"民主" "自由"的內涵認知不足,
相關的討論往往流於膚淺的叫罵與對立,對民主的深化並沒有什麼正面的幫助.
很久以前有部電影是寫好色客的老闆 Larry Flint的案例
算是相當經典的一部電影,如果有重播可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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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要有規則 規則不可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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