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資訊] 研花役來喔!關於回役喔!

看板RDSS作者 (查明真相)時間17年前 (2009/04/18 23:48), 編輯推噓3(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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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此修正草案條文還不是很清楚, 假設我想要轉服一般替代役的話, 只要我擅自離職7日,我就可以成功轉服一般替代役了嗎? 因為看到"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十 條   役男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延期入營外,未依前條規定報到入營或 經查證資格不符者,由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錄取資格,並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予以徵集,服原應服之兵役義務及役期。 研發替代役役男因故未能完成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或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由主 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用人單位。 在這裡沒有看到說,擅自離職7日要受到刑責, 只說會廢止研發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 而我之前以為擅自離職七日會受到刑責, 是看到"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及"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四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涉及本條例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之刑事責任者,應由服 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涉及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刑事責任者,應由 主管機關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涉及本條例第五 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刑事責任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 主管機關。 研發替代役役男涉及本條例第五十二條之刑事責任者,應由用人單位向司法機關告發,並 副知主管機關。 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涉及本條例第五十三條之刑事責任者,由主管機關移請司法機關 究辦。 那麼應該以哪一個為主呢? 我一直為此感到困惑 orz ※ 引述《law19777 (冷靜)》之銘言: : http://rdss.nca.gov.tw/MND_NCA/ : 偉大內x部,之前莫明奇妙的快閃問卷, : 現在快閃結案,對於回役也是含糊帶過, :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不然就是再進一批白老鼠,繼續實驗了。 : 結論: : x政部: : 【不怕你進來後哭夭,就怕你不來參加研花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24.209

04/18 23:51, , 1F
所以想回役的話,只要去給他環島玩個幾天就可以了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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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23:52, , 2F
玩滿七天,送你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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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0:29, , 3F
替代役實施條例有規定擅離職守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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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0:30, , 4F
第十條是關於還沒入營的人.如果已經受訓完的就無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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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是有徒刑的.還有可能會送回成功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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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0:56, , 6F
第十條中的"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 這個應該是指受訓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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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會覺得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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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會跟"研發替代役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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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寫的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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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了, 是"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和"替代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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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1:00, , 11F
條例"寫的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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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31, , 12F
一個是母法一個是子法,子法適用母法,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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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32, , 13F
現在明白了吧,呵,當初只看子法的都被騙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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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2:37, , 14F
應該一個是進成功嶺7天後.一個是到用人單位7天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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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2:38, , 15F
成功嶺擅離職守7天是直接廢止資格與到用人單位後依母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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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wVP2e4 (RD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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