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役政] 最近那份問卷
以下為我的回覆:
針對第十九條條文修法有意見:
原條文為意指為【現行有關役男未能於限期內完成轉調,須由主管機關(內政部)協調其他
用人單位接收進用,並須役男拒絕主管機關協調之用人單位接收進用時,方得廢止其研發
替代役資格】,個人認為此部分並無不妥:一個月的期間,對於此景氣不佳以及具有符合
專長、並擁有研發替代役員額之公司本來就不多的情況下,役男本身就不容易在這麼短的
時間內找到適合的工作,內政部站在協助的立場,幫助役男協調用人單位接收進用可以有
效加速役男找到合適的工作,怎能說【制度設計精神係由用人單位與役男自由洽談錄用之
意旨不符】?難不成自由兩字變成了役男與用人單位間的責任,而內政部身為大家長的立
場卻一點忙也幫不上?空等役男於一個月內無法順利轉調而將其轉服一般替代役,此部分
不正好違背當初設置研發替代役的目的?
請內政部能夠善待遭公司釋出之役男,深思而後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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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搞不懂官員們在想什麼,花時間寫了一堆文謅謅的語句
來問上班都快累死的役男這鳥問題,還不如多花心思幫助
那些快被公司操死的役男朋友...
※ 引述《yunggo (救急Buy!!)》之銘言:
: ※ 引述《onion61 (呆~~~)》之銘言:
: 我回應了意見這是我的版本如下
: 原則上修改這兩項條文給用人單位及役男有較大的選擇空間,
: 但修法後
: 釋出轉調找新用單位的期間一個月可能過短,需考量經濟景氣等情況。
: 即因為景氣狀況不佳,役男無法在一個月期間內找到新用人單位,
: 又役男具有續服研發替代役之意願時,而因找尋期間過短被迫轉服一般替代役,
: 對役男來說也是相當可惜的。
: 試問先前完成轉調作業的役男轉調時程平均多久,一個月可能完成轉調?
: 且修法時應保留協調轉調的機制,輔導非歸責役男情形下
: (如公司因景氣狀況營運不佳等)而被迫釋出的役男,直接轉服一般替代役
: 也只是役政署單方面的卸責罷了,
: 當然沒有意願的役男也不用強迫協調轉調填完切結書
: 就轉服一般替代役就可以了
: "否則新法若溯及既往,侵犯的是現役研發替代役役男的權利"
: ---------------------------完畢---------------------
: 如果有相同意見的
: 可以參考回覆給役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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