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有關今天理論課的"公訴罪"議題....
※ 引述《mama7704 (如)》之銘言:
: 今天上課提到的"公訴罪"我越想越覺得奇怪
: 若依老師的說法,若兒虐(普通的傷害)是公訴罪,應該很多父母現在都在牢裡了
: 或是在跟司法搏鬥中......但事實不是如此
: 因此,晚上請教了一下社工雙修法律系的同學,她翻小六法給我看
: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及第287條:告訴乃論
: 傷害罪是告訴乃論,非公訴罪
: 所以,孟君是對的!!!!!
: 我覺得是老師把"公權力強制介入"跟"公訴罪"搞混了......
HI,各位同學,補充訊息如下:
公訴VS自訴、告訴乃論VS非告訴乃論是源自於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其概念有所不同,國烤的法學緒論常會考
(一)公訴&自訴:區別在於提起訴訟的原告身分
公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為原告,對於犯罪人之犯罪事實,
請求法院確定其刑罰權之存否與範圍之訴訟行為稱之。
自訴:由被害人自為原告,對於犯罪人之犯罪事實,
請求法院確定其刑罰權之存否與範圍之訴訟行為稱之。
(二)告訴乃論VS非告訴乃論:區別在於犯罪本身侵犯的法益
告訴乃論:由於所損害的僅是單純的個人法益,這一類犯罪可由被害人提起自訴。
非告訴乃論:由於犯罪結果會造成國家的金融交易、社會安全等非單純個人法益之侵害,
故即使無告訴人之告訴,檢察官仍可提起公訴,由法院依法判決。
這一類的犯罪,被害人不可提起自訴。
【小總結】
無論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檢察官都可以提起公訴;
只是告訴乃論罪一定要有人提起告訴而已。
謝謝欣如這麼熱心的替大家解惑
我真是慚愧,應該要主動跟大家說明的
如果有同學未來想要朝保護性工作領域的話或者想要從事公職
法律的基本常識真的粉重要,不然怎麼被告都不知道....
基本上我真的很贊同余老師說的:要多涉略不同領域的基本知識
就像我還曾經上過法醫學的皮毛課程~學習如何研判傷勢
讓我抽絲剝繭的揭穿一位施虐者淡化他的施暴謊言
保護了那位小妹妹的安全(因為差點相信施虐者的話)
所以我酷愛看柯南與CSI
最後,我要澄清一點
可能在課堂上的討論,我沒有很抓到老師要表達的觀點與觀點背後的脈絡
所以,我就東拋一個問題、西丟一個疑問
導致我與老師彼此的用語定義有些不同
希望經過這樣的說明,大家能有一致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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