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3%的丙等考績?
※ 引述《dancingcloud (熱騰騰的米蟲)》之銘言:
: ※ 引述《wearytolove (奪真書生A.W.)》之銘言:
: : 今天行政專題討論到3%的丙等考績的問題
: : 即使彭老師已經有說了理由,我還是不大認同耶
: : 我不知道為什麼一定要有一定比例的人需要拿丙等
: : 也許這樣的原因來自於不敢得罪人or懶惰
: 我覺得老師有一個地方沒有講得很清楚,是現行的考績制度
: 強迫分配是為了矯正現行考績制度,全部都拿甲等乙等,只有那種很糟很糟的人才得丙
: 這是結果,很大的原因在於我們的考績制度,加上機關首長當好人的心態
: 沒有人敢給丙等,無疑是為自己找麻煩
: 如果要做徹底的方法,應該是去大幅度修改考績法,從評等項目、分配等第
: 分配比例開始全部大幅度修正,但沒人敢做!那是得罪選票的行為
: 3%的考績修正還有一個附加條件,是兩年連續拿丙,才會layoff
從小弟以前在軍中的經驗,人的心態比較重要,制度再怎麼變,「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從連續兩年拿丙才會layoff的設計來看,我已經能預見大家每年輪流拿大餅,有痛大家一
起擔,總比有人被踢出去來得好。
: 從老師的邏輯,這可以激勵公務員不要落到最後面!(當然老師的邏輯我們可以不認同)
: : 可是我覺得這樣需要改進的是打考績的人的"素質",而不是強迫多少人得是丙
: : 假如改考績的人都很清楚要怎麼去評分,怎麼賞善罰惡
: : 自然做不好的就會拿丙等,而做的好的就take 甲 for granted
: : 所以我覺得問題應該是要加強打考績的人的素質,而非強迫制度
不過公部門的問題就在於績效難以被測量,不像私部門那樣明確,這也就成為打考績的人
困難之處,如果要從強化能數據化之處著手,警察每年會在年末特別勤奮抓交通違規的例
子或許在其他性質的機關出現。
: : 這樣我覺得是違憲的
: 憲法有保障這個嗎?我記得有工作權、好像沒有保障解職吧!(小弟意見)
: : 之後芮君跟德翰有提到可以由獨立機關來打考績
: : 我回去想想後,覺得這也許就跟所謂的政治行政二分有關
: 考績評定方式裡面有一種叫做「評鑑中心法」assessment center,可以解決問題
: 但是,一定會被質疑「阿!你們又沒有平常在我們機關,怎麼會知道誰做的好不好」
通常都是機關內與機關外各打分數,就看所占比例如何。的確由其他機關來打考績,多
半難以真正看到確切表現,只要專卷做得漂漂亮亮,不出大差錯基本上分數都頗漂亮,
但實際上的成效如何,不是機關內的成員通常難以得知。但只靠機關內來評分,又易流
於相互偏袒的情況(除非真的做人失敗,連同機關的都要捅你一刀)。所以如何調整機關
內與機關外的評分比例,或許也是一個不錯的切入點。
: : 假如我今天完全不受上級有任何控制(如打考績交由獨立機關)
: : 那無論上級想推什麼改革或者是政策改變,我都可以BOHICA一下就過去了
: : 這樣好像會讓任何政策都難以推動
: : 所以結論就是
: : 有沒有人想去唱歌啊
: 這個太跳TONE歐,不過我喜歡!
: 請記得CALL我~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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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01:1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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