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大陸出版品必須先送審這件事情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存在是事實。
大陸地區出版品什麼什麼什麼觀摩許可辦法的存在也是事實。
協進會和新聞局的承辦人告訴我如果不送審就是違法,也是事實。
同時....
很多人(包括昨天以前的我)不知道這件事情是事實,
很多出版社(包括昨天以前的敝社)沒有送審過是事實,
協進會和新聞局的承辦人暗示我如果不照辦其實他們也拿我們沒辦法也是事實。
這兩個事實加起來,給人什麼感覺?
這兩天我看到的回應,
包括我身邊的同事,包括其他出版社的一些朋友,
包括這邊的板友,包括與出版不相干的一些朋友,
都覺得這沒什麼,反正置之不理就好。
就像我講的:負負得正。
惡法與怠惰的行政單位加起來,
反正也沒有多擾民,也就不與他計較了。
這樣是對的嗎?
我們真的可以因為一個惡法並未被認真執行所以就可以接受它的存在嗎?
對我來說,是沒辦法接受的。
我考慮過幾種作法。
其中一個作法,簡單直接,
去個函請新聞局解釋法規,
具體的、白紙黑字的把這個法規以及他們的作法說清楚。
這等於是逼他們表態。
這是我一個學法律的朋友教我的,
但是他同時警告我,我一旦申請解釋,
後續就必須遵守規定辦理,否則就是刻意違法了。
這個作法的問題在於我現在是別人的員工,
我這樣作會讓我的公司陷入麻煩。
如果我今天離開了公司,
自己開出版社,或者從事一個跟出版無關的事業,
我可以先函請新聞局解釋,
然後硬是不去提交審查,
等到新聞局對我開罰,
然後就啟動廢法行動,
不管是申請釋憲,還是訴之輿論影響立法機構,
假以時日一定可以把這個荒謬的法律扳倒。
另一個沒有那麼激烈的作法是,
慢慢喚醒出版界及大眾對這個問題的注意,
使大家知道自己的言論自由已經開始被默默的侵犯了。
不過,如前所述,
大部分人都覺得既然行政單位不曾也不會認真執行這個法規,
似乎也沒必要去多加理會。
因此,這條路雖然不用直接衝撞體制,
但是反而要費頗多功夫。
該怎麼作呢?我還在思考。
這不是一個可以短時間搞定的問題,
但是也不是可以輕輕放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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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外星人的腦殘化計畫
http://bookreading.pixnet.net/blog/post/2448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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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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