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審計處有叫人吐錢的權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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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的. 約一年多前我還是某機關的人事管理員. 機關因為兩件性平案被勞動局罰了25萬. 會計同意先用公款代墊. 最後兩件案子打到訴願都被駁回. 也不再上訴. 處罰理由是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 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小組並做成報告. 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時的我經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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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會計的確是先用公款代墊. 然後說什麼年底要轉正之類的我也不懂. 總之罰款有先繳. 昨天是首長親自找我跟課長談. 就是兩條路給我們選. 懲處或幫機關付這錢. 但是都不能保證最後會不會是吃全餐(懲處+罰錢). 就說懲處會影響一輩子. 叫我們想清楚. 我的問題是. 懲處的話難道只會懲處我跟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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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純粹就法律責任層面討論. 原po說機關因為2件性平案件被勞動局罰25萬元,性平三法裡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勞動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那這2件案件應該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而原po說裁處罰鍰事實是因為”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
(還有184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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