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開標時廠商未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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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把 最低的金額(第3次)視為廠商的"(未減價)報價". 遇到要比/議價時 再依您們機關未到場的方式處理. 民法. 第5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 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甚至可以認為 第3次減價所示金額是其能承做的金額(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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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同意減價單 開標時再附之作法...(減少事先填具減價的情形). 2.另 個人看過檢附比(議)減價的標單 多為. 同一張上. 上半部 是 廠商報價單. 下半部 是 比(減)價欄位. 印象中 應該是台南市府版標單 上半部是廠商報價 下半部是議減價欄位. 倒不是兩張分別為 報價單 和 比(議)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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