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談] 聽完最新採購法修正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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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心得怎麼樣?. 小弟覺得完全是在加重採購跟承辦人員的工作量,很多修正完全是為了迎合立委要求去修法,完全沒必要的修法。. 專家學者,難道公家機關都沒學者背景的專家嗎?. 搞得找個評審委員還要自己建立委員資料庫,到時候會不會被質疑怎麼都找同樣委員?. 刊登不良廠商還要先給陳述意見時間,案件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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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問一下,技術服務是22-1-9準用最有利標最後要議價(約). 然後52條修改為"以"不訂底價為原則,那這樣以後是:. 1.不訂底價,評選第一名就直接得標. ─> 這樣不算是適用最有利標了嗎?那幹嘛還準用?. 2.強制議約. ─> 呃...100萬出頭的委技案我還真不知道要跟他議什麼約. 3.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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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微的差異. 22-1-9: 不叫不訂底價, 是叫"固定金額"給付(效果一樣),. 但走 22-1-9, 議價程序不能免, 要跟他議條款(跟52條直接決標不一樣). 說明會的意思. 52條修改以後, 22-1-9也留著不修改. 增加你的選擇性,..... 你可以走52條, 也可以走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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