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考績乙等為什麼只能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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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現行法令考績乙等救濟只能提起申訴、再申訴.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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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回一下. 底下好像很執著於影響重大這個點. 的確,在特別權力關係底下. 只有對於公務員身分或其他權利有重大影響才能提行政訴訟. 過去的教師、學生亦同. 但在釋字430、653、684、736號解釋作成後. 教師、學生的特別權力關係可謂全面破除. 以解釋理由書可看出,大法官的原則就是:「有權利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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