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務員是否能兼職?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工作 QQ)時間6月前 (2023/11/05 14:41), 編輯推噓1(102)
留言3則, 2人參與, 6月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台北市(看起來針對兼任社團指導老師) 校教職員於辦公時間內在服務學校兼課 教育局84.9.16北市教人字第52350號函轉教育部規定,有關學校教職員於辦公時間內在服 務學校兼課,與在校外兼課相同,依規定應辦理請假手續,並得支領鐘點費,且每週併計 不得超過4小時。次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九款規定,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 機關長官核核准者,給予公假。準此,渠等人員兼課地點雖在校內,依上開規定仍應請公 假。惟查擔任校內社團指導老師,其活動不出學校範圍,且每星期均出席固定時段,如依 規定每次填具假單,將不勝其擾,差勤管理亦生複雜,造成借用其專長之美意減損。綜上 ,得由相關處室統一造冊,於學期開始即交由校長批示給予公假,再由人事單位列管。(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1.21北市教人字第09430415900號) ※ 引述《jazonleeb (Life蟄拙)》之銘言: : 手機發文,排版可能不佳,請見諒。 : 藉標題分享夢境裡的案例,如果和現實相符,一定是巧合 : 先講結論‥ : 公務員可以上班時間不請假擔任教學工作兼職?可以 : 可以兼職不事先報備經機關首長同意?可以 : 兼職撈完錢,事後報備補簽呈?可以 : 這結論經廉政署及政風室核定在案。 : 發生地點:某國小 : 主角:公務員(以下代號gg) 人事主任(以下代號yy) : gg在111學年開始擔任社團老師,下午2點或4點還在上班時間就去上 : 社團,112年中yy突然發現gg在擔任社團老師(平常社團鐘點費核章都沒在看?) 詢問gg為何 : gg回應因為之前yy默許他下班去教學活動,gg就接受這理由。 : 某甲知道gg兼職情況後,112年8月向廉政署檢舉,廉政署函轉地方政風室辦理, : 回函大意說經檢視資料,查無不法。 : 某甲再回函,檢舉gg在被檢舉後,伙同yy補兼職同意簽,政風於一星期後回函,這樣符合公 : 務人員服務法規定。 : 從這夢境故事可知,原po不用擔心要上簽報備什麼的,也不用去銓敘部要函釋,人事或政風 : 根本懶得查,廉政署也只函轉不介入, : 被檢舉後和人事撒個嬌補文件就可以過關 : 繼續撈。 : 再次強調,一切都是作夢,如和事實相符,都是巧合… : ※ 引述《liunhow (光武劉秀)》之銘言: : : 事隔多日,銓敘部終於回應了...... : :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 :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 條規定:「……(第2 : : 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置 : : 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 : : 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 : 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3 項)公務員依法令 : : 兼任前2 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 : : (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第4 項)公務員兼任教學 : : 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圍體職務,應經 : : 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 : : 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 : : 5 項)公務員有第2 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 : : 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 : : 查。……(第7 項)第2項、第4項及第6項之行為,對公務員 : : 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 : : 不得為之。……」依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所稱「教 : : 學」,係指公務員於學校、補習班、訓練機構或民間公 : : 司等場域傳授專業知識或生活技能等。 : : (二)本部本年10 月26 日部法一字第1125625598 號電子郵件略 : : 以,服務法第15 條規定係為避免公務員兼職而影響公務 : : 推動或利益輸送,而予適度限制,尚非全面禁止公務員 : : 兼職,又公務員兼職態樣眾多,且各機關(構)業務性質迥 : : 異,是其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所從事未影響本職工作之 : : 事務,究屬服務法規定何種兼職態樣,而分別應經權責 : : 機關(構)同意或備查,尚需就各該公務員本職業務性質丶 : : 兼職之類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予以認定, : : 爰有關服務法第15 條第2項但書所定「非經常性、持續性 : : 之工作」,實不宜僅以公務員從事該項事務之次數或天 : : 數等要件作齊一之評量標準,仍須分別就個案具體事實 : : 認定之。 : : 二丶茲以本部為公務員服務法之法制主管機關,歷係闡明服務 : : 法之立法意旨及相關補充解釋,作為各機關認事用法之依 : : 據,並尊重各機關本於權責所為之事實調查及認定。是據 : : 您電子郵件所述,您欲於公餘時間從事補習班批改作文之 : : 工作,倘有給予被批改者相關建議,例如向被批改者說明 : : 文體結構、修辭語法或提供修改文字等,尚合於服務法第 : : 15 條第4項所稱教學之範疇;如僅係給予評分或等次,則難 : : 謂為該項所定之教學,即可能為同條第2項規定之「同種類 : : 行為之業務」。是您擬從事之批改作文工作究屬服務法第 : : 15 條第2項規定所稱「反置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同項 : : 但書所稱「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之情形或同條 : : 第4項所稱「教學」工作,因涉具體事實認定,仍應由您服 : : 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瞭解您實際從事情形本於權責依 : : 法審認之。 : : 以上...... : : 所以,改作文且給予評論、修改文字,符合教學,可以兼職。 : : 如果是只給分數,則不算教學,不能兼。 : : 然而,補習班又不是吃素的,最好是隨便給個分數就能領錢。 : : 結論就是.......可以兼職批改作文! : : 今天拿這個函釋去人事室, : : 課員說:阿你當初又沒講清楚。 : : 我說:我已經說我要線上改作文,修改文字,寫評語。 : : 人事主任:(低頭做他的事,不願面對!)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Google Pixel 6.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166.2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99166480.A.AD8.html

11/05 22:21, 6月前 , 1F
這個是對教職員,但是一般公務員呢?公都沒教好,能
11/05 22:21, 1F

11/05 22:21, 6月前 , 2F
一體適用?
11/05 22:21, 2F

11/05 22:43, 6月前 , 3F
這是給學校裡面的公務員(非教師)
11/05 22:43, 3F
文章代碼(AID): #1bHpaGhO (PublicServan)
文章代碼(AID): #1bHpaGhO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