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與業務無關之行為」應有參考標準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行緣)時間1年前 (2022/06/18 17:39), 編輯推噓18(2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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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班時間內不得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應有參考標準 / 張藝璉 民國111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以公文函告所屬機關學校,再次重申,上班時間,不 得從事與業務無關之工作。我想起2份與此事相關的函釋,及我去年11月3日寫給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人事長信箱的電子郵件。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5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200355842號函釋,是重申公務 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悉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加強 宣導並嚴加考核。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6日局考字第0980064840號函,係因當時有媒體報導 少數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從事網路遊戲,爰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上班時間不得利用電腦 網路設備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這兩份函釋,都是請機關學校依照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相關規定,對所屬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 但我由網路討論區得知,實際擔任公務員的人,都存在著類似的問題:所謂「與公務 無關之行為」由誰來認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否可以提供一些「參考標準」,還是由 各機關、學校的人事單位,遇到問題時個案判斷?上班八小時內,難免都需要起身走動, 時而舒展筋骨、時而閒話家常,也難免有時要接聽、回撥個人電話,收發簡訊,或者預定 午休、下班後的午晚餐外帶自取,這些,是不是可容許的範圍?滑手機玩遊戲、看網路新 聞當然是不對的,但如果是休息時滑了一分鐘、兩分鐘,是不是還可以接受? 為了詢問這樣的法規疑義,去年11月3日,我曾以個人身分,寫信給人事行政總處人 事長信箱,以我個人能想到的、曾在網路討論區看到被討論的行為樣態,提出來,請問人 事總處。我當時的提問內容是: 「長官您好!有關貴總處102年5月30日函釋略以: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內,不得從事無 關公務之活動。請問: 一、關於此部分,於102年5月後是否有更新之函釋? 二、如同仁於上班時間內,為抒發工作壓力,短暫從事以下活動,是否即與規定有違 ,或者應視影響他人及公務進行之程度,由個案認定?(一)玩手機遊戲 (二)看手機影片 (三)爬樓梯運動 (四)為盆栽澆水 (五)至戶外抽菸 (六)領外送餐點或預約外帶 (七)撥個 人電話/收發簡訊 (八)吃自備零食或水果 (九)與同事閒話家常 (十)自主向國旗敬禮 三、有關認定標準或案例,是否已有公開資訊可下載?謝謝長官!」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110年11月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9568號函(Email回函)答覆如 下: 「親愛的藝璉,您好:您於本(110)年11月3日寫給本總處人事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 問有關上班時間不得從事非公務活動疑義一案,為您說明如下: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 其職務。』復依本總處102年5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200355842號函略以,為維持良好辦公 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悉心努力,不得利用上班時間 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 有關所詢事項涉及身分屬性及事實認定,且差勤管理係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建議先 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詢問。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健康快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敬復。」 依據個人的理解,總處並沒有提出一套參考標準,讓所屬各機關、學校判斷,某樣行 為是否與公務無關?又,某種行為雖與公務無關,但是否可視為休息或實在有必要,而尚 可容許?相關事實認定,仍要詢問所屬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但,如果相關法令及人事總處函釋,均只是明文寫出「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而沒有其他參考標準,機關或學校人事及首長,或者單位主管,是否有權自行判斷所屬 的行為有無違反相關標準?這是我心中存在的疑義。 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這是多數公務員都能謹守並牢記的原則。但 每個人都有需要休息的時候,何種程度內的休息,可以被容許,或許尚有釐清空間,而不 是由主管、機關人事或同仁默契自行判斷。這種釐清,應該也是對基層同仁的保障。 舉例來說,上班時間內,如果大家的默契是,累了可以看個電視,不超過一分鐘為限 。但很不巧的,有人休息時看電視,剛好被民眾看見並拍到,檢舉到人事單位。這時,大 家的默契、不成文的約定,是否可以保護該位同仁,免於「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的指 責與懲處? 反過來說,完全依照法令及函釋文字,分秒不從事無關行為,顯然也不可能。如果手 邊公文已經處理完畢,發呆算不算一種行為?不小心睡著了,算不算一種行為?完全交由 機關學校去個案認定,或許也將會有人特別被盯。 所以,我個人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應該訂定參考標準,或要求所屬部會的 人事單位提供參考標準,或將實際上碰到的認定疑義拿出來討論。 最後,111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的函,雖然不能約束台北市府以外的機關、學校,但其內 容,可以很深切的提醒大家:「上班真的不應該做與業務無關的事,因為違反法令與函釋 的明文規範,也有可能特別被注意。」還有,「『與業務無關的行為』這個定義真的要再 更明確化,否則會有很多人不小心也被框入其中,這應該並不是當初訂立規範的目的。」 作者:張藝璉 本文於臉書上發出,動態為公開,歡迎討論與轉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5.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55545184.A.C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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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確化 光不同職系及內外勤 工作內容就有大不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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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舉沒列舉到 到時會有"裡面沒有"所以為什麼我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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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 以你舉的例子 對一般同仁而言看電視非公務 但如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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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ncc 公關呢 "一句要監看媒體輿情" 算不算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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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機關同仁會這樣 硬要一個標準 硬要一個定義 但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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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講真的都條列出來 你發覺他不知不覺已經作很多不符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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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事 或 再來抱怨新的東西 自四怎麼作公務 對於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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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嚴以律他 寬以待人的事還不清楚 你知道為何有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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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 不打勤不打懶擬打不長眼嗎 你什麼都說破 不見得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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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利的 平衡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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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是,如果沒有參考標準,理想上就要儘量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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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本上不做業務以外的其他事,是不可能的,發呆也與業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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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完全沒有參考標準,長官或主管個案認定,會不會也有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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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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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顏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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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說的算啊 不滿就去申訴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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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能給你具體答案,就是要模糊抽象才會有關係就沒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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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羽毛跟銀行業務有關係嗎?黑人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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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前幾天有人問可不可以不要用交辦事項 若你看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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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公務人員上班在那邊賴來賴去 民眾一定會跳腳 太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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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在回公務群組 要怎麼說呢? 況且回完公務群組 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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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訊息順便看法 下回一下 算私還是公?到要怎麼訂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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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 你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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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定任何規範 只會徒增困擾 看手機誰能舉證是在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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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回公務訊息 諸如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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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覺得是就是 不是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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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由黨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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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講幹話 基本上長官有權幫任何下屬解釋甚麼是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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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可以拉多遠 還是要多嚴格認定 這是長官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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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幫你解釋成有關很難,或是會給自己造成麻煩,那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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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會講成與業務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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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菸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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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屎時滑個ptt然後推文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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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看頻率和佔用多少時間啊。抽煙或拉屎是個人基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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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需求,不做會影響工作效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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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半天都在抽煙拉屎,大概也沒人願意這樣幫你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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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反而就要說,你身體不好不適任工作,或是工作意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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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故意摸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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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用,最後都是由機關自主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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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就是授權機關依據個案與事實有裁量權,個人不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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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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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掰什麼都可以掰啊,看新聞是關注時事與社會接軌,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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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是了解民眾需求,種盆栽是改善辦公環境,怎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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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是看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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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屎撇尿都與公務無關,你各位小心嘍,哪天被叫去議場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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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能你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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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就是訂不出來,但是規定就在那裡,平常不會抓,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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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就會拿你來祭旗,一切依法辦理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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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職時去上廁所五分鐘就被問去哪了,之後連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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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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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沒意義的條文,當初就不該訂,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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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你各位公務員自己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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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別人的時候就會被這條釘到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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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上廁所超過一分鐘就是與公務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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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有名字沒有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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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推來推去又被推回來給機關人事,人總超會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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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我思考之後又寫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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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貼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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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不打勤不打懶,專打不長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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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茶葉行嗎?磨咖啡豆行嗎?剪指甲行嗎?放音樂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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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最近花蓮跑去店家如廁,跟高雄之前上班時在府內理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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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總之只要「社會觀感不佳」6個字,就等著被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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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司應該也會從這個事件學習,訂出相關規章,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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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們真的不用興災樂禍,哪個人捫心自問上班時是不是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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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競業業工作,你們也是老闆們養的奴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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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長官想掏腰包請大家 叫我去幫訂飲料算是與公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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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還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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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YhPrWm8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