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機關被當成郵局用了該怎麼辦
※ 引述《asapoolu (asapoolu)》之銘言:
: 今天有個民眾拿了一疊申請資料給我們收發丟了就跑
: 資料上面寫著請轉交某A機關
: 某A機關跟我們是完全沒有關係的機關
能不能直接函覆民眾退件(就是不幫他寄, 寧願郵錢花在退件上),
或直接簽存不受理
我覺得這是個有趣的問題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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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7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這條的規定, 我的解讀是,
民眾去勞工局檢舉高薪低報, 勞工局應該要移出(民眾其實常常搞不清楚
勞工局跟勞保局的差別),... 這種情形是一定要幫他轉的
但如果來勞工局丟下一疊比如說: 擬設立宮廟的文件?
這時候機關還有行政程序法第17條後段的義務嗎??
是個有趣的問題
ps: 這個民眾也真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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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255.2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14257481.A.A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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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意思表示",
(2)收發打開後: 文件有表達要設立宮廟的意思
(3)如果收發來不及攔下, 他就跑掉了,...
這份申請文件應該會到勞工局的"局綜合業務"那個人身上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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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ota (219.85.255.218 臺灣), 02/25/2021 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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