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勞務採購派駐人員薪資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足球就是我的呼吸)時間4年前 (2019/11/15 10:06), 編輯推噓3(3010)
留言13則, 6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不好意思, 目前在辦理一個資訊服務的委外案(勞務採購)遇到一個問題, 想請問各位先進的意見。 本案主要是做設備維護, 契約中有要求廠商人員派駐於機關; 然而在工程會108年更新的契約範本中, 新增了 第八條第20項「勞工權益保障」, 其中第3款第2目要勾選「派駐勞工薪資採固定金額」,有分按月、日、時計酬,且不得低 於基本工資; 但是前手的單價分析表是用須維護的機器原購價格乘特定百分比計算, 如果把派駐人員的薪資加入單價分析表就會遠超過原本的預算。 目前的問題是: 1.契約是否一定要按工程會的範本寫? 能否直接刪除這一段? 這部分有查到 依據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為原則...」, 但想了解在實務上如果有不採用的部分否需特殊說明還是有其他寫法? 2.契約估價調整方式: 目前想到的解決方案是單價分析表不用維護範圍的機器, 改以主計總處資訊服務經費分析表來估價, 結果計算出來金額很低, 可能會有流標的風險。 想請問各位先進是否有遇過類似狀況, 有沒有什麼解決方案,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5.205.1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73783591.A.43D.html

11/15 11:29, 4年前 , 1F
啊就用湊的啊 預算扣掉派駐薪水就是維修費用 看你怎
11/15 11:29, 1F

11/15 11:29, 4年前 , 2F
麼把維修費用編的合理就好 執行上契約維修條文寫清楚
11/15 11:29, 2F

11/15 11:29, 4年前 , 3F
比較重要
11/15 11:29, 3F

11/15 11:36, 4年前 , 4F
總錢不變,請廠商報個價
11/15 11:36, 4F

11/15 12:07, 4年前 , 5F
派駐人員的工作就是維修,不用重複編列
11/15 12:07, 5F

11/15 15:02, 4年前 , 6F
就改你的特定百分比就好
11/15 15:02, 6F

11/15 15:04, 4年前 , 7F
設備總價乘以百分比 改成 人員薪資+設備總價乘以百分比
11/15 15:04, 7F

11/15 17:41, 4年前 , 8F
如果你的意思是現在要列出勞工薪資的話
11/15 17:41, 8F

11/15 17:43, 4年前 , 9F
那你標價清單可以改成二欄,一欄是勞工每月薪資,一欄是
11/15 17:43, 9F

11/15 17:43, 4年前 , 10F
維護費用,讓廠商自己去拆
11/15 17:43, 10F

11/15 17:44, 4年前 , 11F
不過說實在的,你不會去查其他人怎麼標的嗎?這基本題吧
11/15 17:44, 11F

11/15 17:44, 4年前 , 12F
,看一下別人的標單就知道了
11/15 17:44, 12F

11/15 18:25, 4年前 , 13F
把他框進去維護費裡面,讓廠商去報價.....
11/15 18:25,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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