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區公所的員工可跟警察一樣開單告發嗎??
公園管理跟警察逕行舉發根本不能類比
直轄市跟縣市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其實就「管轄權」的問題而已
以臺北市自治條例為例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
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06H1001-20060606&RealID=06-08-1001
(連結自行接回或Google)
第二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由管理機關為之。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並以下列機關為管理機關:
一、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為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
程管理處。
二、運動公園為市政府教育局。
三、配合公共工程興建供公眾遊憩之場所為該公共工程管理機關。
四、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所,其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市政府
所屬其他機關執行之。
※回到主題公所如果想管:
一、發管理機關函。
二、依上開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及行政程序法,公告管轄權移轉公所。
※發「他機關」函,常見在上下隸屬關係,
依照分層授權表由下級機關決行,或下級機關簽辦蓋用首長小官章送上級機關,
上級業務司處收文後再會核逐層往上簽核決行;最後蓋用上級機關職章或印信。
例如:人事總處發行政院函、X部○局署發部函、市府○局發府函;
文號通常有「授」。
Google「院授」就是行政院函令由下級機關處理
Google「府授」就是市政府函令由下級機關處理
直轄市政府本部基本上就是空殼,秘書長參事技監顧問都不是幹事,局才是幹事;
但局除非簽奉市府一層決行,不然千萬不要鬧笑話,
局自己發府函叫他局幹事,被笑根本不懂越級核判。
至於公所,市府的派出機關(小市府),但其實寄生在民政局
所以民政為首、各局使喚,六都作法有點不同。
※ 引述《iivvine (我是小蜜)》之銘言:
: 像公園的業務..違反公園管理條例可以開罰...
: 包括汽機車違停...或是有攤販...之類的..
: 因為我們不是警察....所以沒有執法權..
跟你是不是警察無關,跟機關是不是主管機關/管理機關有關
你說經發局要不要罰電子遊戲場業違規、違法加油站,
經發局也不是警察,開出來罰單一張幾十萬到百萬等級
: 最多就是勸導而已...開勸導單...
: 那...到底要怎麼個開罰法??
: PS:說到業務細分的情況到底是好還是不好...
: 有點像是多頭馬車在拉..
: 我今天問了一下攤販的管理...
: 經發局只有管市場和市集的攤販...
: 其他的在馬路的由警察局管...
: 跑到大公園的是建設局管...小公園是公所管...
: 光是「攤販」就有4個單位在管...
: 結果我翻了以前已經廢止的法條...之前都是經發處主政的...
: 我倒是覺得一條鞭反而事責劃分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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