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法通過 兼顧興利與防弊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吞天之戰鬼‧狂者)時間6年前 (2019/05/03 16:26), 6年前編輯推噓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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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修條文 第4條,新增第二項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 法,由文化部定之。 評:對象只限定補助團體辦理藝文採購而已。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仍要照採購法規定 第11-1條(新增)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 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 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參考子法: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評:這條理論上只有巨額工程採購才會動用。 第15條,第二項修正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 利益時,應行迴避。 評: 修到與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一致 另外行政院的草案是要刪除旋轉門條款,這次沒有通過 刪除第四項 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第17條,新增第四項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 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評:電子採購網上有選項說國安情勢有關的可以不走GPA,這次列入法律裡面 第22條第1項修正 第9款,新增社福服務 第12款,對象新增庇護工場 第14款,增加提供文化創意服務,可用限制性招標辦理 第二項配合第三項修正 第三項:社福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 由工程會會同中央主管事業機關訂之 第25條,配合公平交易法,修正條文為公平交易法15條1項。 第26-1條 新增條文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 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 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 評:這條文頗怪 第30條,第1項1款 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評:原則的話,就是在簽呈或機關作業內規增加收取的說明而已。 要看電子採購網會怎麼改。 第30條文字修正:無記名政府公債→政府公債。其他文字修改 第31條 第二項 增加押標金不予發環得情事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刪除掉"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這是立法院立法過程中新增的條文) 新增3-6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 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 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評:追繳押標金的程序與限制明文化 第50條第1項,條文修正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第52條原第2項,也就是最有利標決標方式的限制刪除。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 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原第3項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 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評:除了增加社福跟文創外,改為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這樣說得好像準用最有利標不是政策需要的樣子 第59條,刪除原第一項及第四項 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 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原第二項扣款修正: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 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這條對機關算比較大的鬆綁,但我不覺得有機關依照原來的第一項直接砍價格。 第63條,第二項更改為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評:要看契約範本的修正狀況 第70-1條 新增條文 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 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 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 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配合職安法規新增的條文。 第76條,新增第四項(押標金不予發還申訴不受級距限制。) 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第85條,第一項修正(說明審議結論對機關效力)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 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申訴。 第93條,新增第二項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這個也有子法,屬條文的補充 第94條,刪除17人上限的限制,並且明定: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這是立法院加的,而且對機關限制很大。挑評委要傷腦筋了 第95條,一定金額以上的採購應由專業人員為之。一定金額以上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01條,拒絕往來廠商判定以及程序。 新增判定條件: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新增第3、4項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 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 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除了廠商書面說明的機會,也規定機關可進行求償 評:原來的行政院草案包含違反職安規定致發生職災,可以判定拒絕往來廠商1年。 立法院刪掉了。 第103條,追加拒絕往來期間的級距級距 101條1項 1-5款、15款、6款判有期徒刑:3年 13-14款、6款判拘役、罰金、緩刑:1年 7-12款:通知日前5年內未被刊登:3個月 刊登1次:6個月 刊登2次以上:1年。 另外行政院草案中,47條第一項的"得不訂底價"改為"不訂底價為原則" 但立法院沒有接受,這條還是得不訂底價,但應該沒什麼問題 大概是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89.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6871984.A.6BB.html ※ 編輯: colin90149 (118.167.189.115), 05/03/2019 16:30:53

05/03 17:33, 6年前 , 1F
追繳押標金哪有變成行政罰?
05/03 17:33, 1F
用處分比較精確 包含追繳押標金時,請求權明定 以及廠商不予發還押標金時的權利救濟 都比較接進行政處分

05/03 20:17, 6年前 , 2F
想問哪條今年會考出來
05/03 20:17, 2F
※ 編輯: colin90149 (118.167.189.115), 05/03/2019 21:23:56

05/03 21:24, 6年前 , 3F
2等行政院公告。公告之後才會進題庫吧
05/03 21:24, 3F

05/03 22:06, 6年前 , 4F
公告是總統府。追繳押標金一直以來都是行政處分,從來
05/03 22:06, 4F

05/03 22:06, 6年前 , 5F
沒變過
05/03 22:06, 5F

05/03 22:12, 6年前 , 6F
謝謝你的提醒喔
05/03 22:12, 6F
※ 編輯: colin90149 (118.167.189.115), 05/03/2019 22:13:58 ※ 編輯: colin90149 (118.167.189.115), 05/03/2019 22:34:02 ※ 編輯: colin90149 (118.167.189.115), 05/03/2019 22:38:13

05/03 22:50, 6年前 , 7F
感謝原po註解,此外用不著噓人吧...
05/03 22:50, 7F

05/03 22:56, 6年前 , 8F
推用心整理
05/03 22:56, 8F

05/04 11:04, 6年前 , 9F
推用心
05/04 11:04, 9F

05/04 22:29, 6年前 , 10F
很清楚,謝謝,之後要看實務怎麼操做了。
05/04 22:29, 10F

05/05 04:23, 6年前 , 11F
公私立學校教師 不知道算不算政府機關現職人員
05/05 04:23, 11F

05/06 09:40, 6年前 , 12F
很清楚~謝謝用心整理
05/06 09:40, 12F
文章代碼(AID): #1So_imQx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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