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採購)異議申訴的適格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llll)時間6年前 (2019/04/10 07:37), 6年前編輯推噓3(3012)
留言15則, 5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1) 就我的認知: 公告有一個等標期, 除了讓潛在廠商都知道(增加市場競爭性)的目的外, 我覺得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功能, 就是讓廠商審視招標文件 的合理性, 有沒有綁標的問題(道理跟公開閱覽一樣, 因此 公開閱覽的時間, 等標期可以縮短---> 立法的邏輯是一貫的) (2) 這樣一來, 假設廠商在等標期間內, 沒有來函表示意見(招標文件, 哪些怪怪的) , 之後也沒來投標 決標之後, 來異議申訴招標文件有問題? 這樣當事人適格否? 我認為當事人不適格, 因為他根本沒進入行政程序裡面 (a) 等標期間, 沒有來函提供意見, 所以機關並沒有駁回他的任何東西 , 他的權利沒有受到損害 (b) 沒來投標, 審標跟決標的決定, 也都跟他無關 不知道這樣的理解對不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05.25.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4853059.A.9EF.html ※ 編輯: bota (27.105.25.200), 04/10/2019 07:42:52

04/10 11:10, 6年前 , 1F
有遇過這種廠商,但因為有可能他是用A公司名義發函,用B公
04/10 11:10, 1F

04/10 11:10, 6年前 , 2F
司來投標。已決標之後的回覆就可以寫的比較公式一點,畢竟
04/10 11:10, 2F

04/10 11:10, 6年前 , 3F
決標的廠商能接受就好。
04/10 11:10, 3F

04/10 11:12, 6年前 , 4F
最近也遇到嫌等標期短的廠商....還沒決標前只能配合免得去
04/10 11:12, 4F

04/10 11:12, 6年前 , 5F
審議小組很麻煩(嘆)
04/10 11:12, 5F

04/10 11:29, 6年前 , 6F
用41條回復異議當事人就好
04/10 11:29, 6F

04/10 11:30, 6年前 , 7F
[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
04/10 11:30, 7F

04/10 11:31, 6年前 , 8F
既然程式部分已經不合,就回覆這些,實體(文件問題)不回
04/10 11:31, 8F

04/10 19:03, 6年前 , 9F
m大說的沒錯,形式要件不合就可以直接打槍了,不用考慮
04/10 19:03, 9F

04/10 19:03, 6年前 , 10F
當事人適格與否
04/10 19:03, 10F

04/10 19:58, 6年前 , 11F
GPL75-1-1: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
04/10 19:58, 11F

04/10 19:58, 6年前 , 12F
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
04/10 19:58, 12F

04/10 19:59, 6年前 , 13F
計。但不得少於十日。細則105: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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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9:59, 6年前 , 14F
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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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20:07, 6年前 , 15F
尚不可一概而論
04/10 20:07, 15F
文章代碼(AID): #1ShIp3dl (PublicServan)